公司的出資沒有實際到位、或者到位後抽逃出資的股東當然也具有股東資格。根據我國 公司法 的相關規定,股東轉讓其股權是 股東權利 的內容之壹,但凡具有股東資格的股東都可行使該項權利。但該出資沒有實際到位、或者到位後抽逃的股東在轉讓股權後仍應對公司或 債權人 承擔補足出資的責任。所以,壹般來講, 註冊資金 未到位的情況下,股東的股權是可以轉讓的。 三、註冊資金未到位股權怎麽轉讓 1、領取《 公司變更 登記申請表》(工商局辦證大廳窗口領取) 2、變更 營業執照 (填寫公司變更表格,加蓋公章,整理 公司章程 修正案、股東會決議、 股權轉讓協議 、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辦證大廳辦理) 3、變更組織機構代碼證(填寫企業代碼證變更表格,加蓋公章,整理公司變更通知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企業法人 身份證 復印件、老的代碼證原件到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 4、變更稅務登記證(拿著稅務變更通知單到稅務局辦理) 5、變更銀行信息(拿著銀行變更通知單基本戶開戶銀行辦理) 公司 股權變更 所需資料:《公司變更登記申請表》、公司章程修正案(全體股東簽字、蓋公章)、股東會決議(全體股東簽字、蓋公章)、公司執照正副本(原件)、全體股東身份證復印件(原件核對)、股權轉讓協議原件(註明股權由誰轉讓給誰,股權、 債權債務 壹並轉讓,轉讓人與被轉讓人簽字。 註冊資金是壹個公司賴以生存的基礎,故此不管公司的股東是否已經繳納了全部的註冊資金,都不能將註冊資金給轉讓出去。對於公司的股東而言,在繳納註冊資金之後,弱智想要轉讓股權,此時是可以的,僅需要繳納壹定的稅額即可。
法律客觀:《公司法》
第七十壹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
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
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