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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企業所得稅清算申報

法律主觀性:

日前,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中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隨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於印發中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的通知》(國〔2009〕388號)。結合企業清算的相關規定,分析清算業務的所得稅處理和申報表的填報。企業所得稅清算的主體根據財稅[2009]60號文件,下列企業應進行清算所得稅處理:壹是根據《公司法》和《企業破產法》規定需要清算的企業;二是企業改制中需要清算的企業。《關於企業重組中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企業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非法人組織,或者將其註冊地轉移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及境外(含港、澳、臺地區)的,視同企業清算分配,股東再投資設立新的企業;企業合並或者分立不符合特殊處理條件的,被合並或者分立的企業及其股東應當按照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企業清算程序及涉稅分析(壹)清算程序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清算企業應按以下七個步驟執行清算程序。首先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二是通知或公告債權人並進行債權登記,債權人向清算組申報債權。第三,清算組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定清算方案。四是資產處置,包括收回應收賬款和出售非貨幣性資產,其中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應作為壞賬處理,經稅務機關批準後方可抵扣損失。第五,還債。公司財產(不包括有擔保的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應當按照法定順序清償債務,即支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第六,剩余財產的分配。公司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清償債務後有盈余的,按照出資比例或者持股比例分配給投資者,盈余財產的分配視同對外銷售,確認隱藏的利得或者損失。公司財產在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第七,制作清算報告,申請註銷公司登記。(二)清算收益的計算從清算程序來看,清算過程是企業解散後,處置和分配清算資產,最終結清企業全部債權債務的過程。清算收益的計算主要是指對所有資產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收益和所有債權債務清償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的計算。此外,企業的清算表明其終止了持續經營,這是其存在的最後壹個過程。因此,在計算清算收益時,還應考慮企業清算前尚未確認的遞延收入、尚未稅前扣除的待攤費用、已稅前扣除但已不再實際支付的預提費用、商譽的扣除以及尚未超過回收期的損失。清算收入可以用以下公式表示:清算收入=處置全部資產的收入-因清算費用而無法償還的債務-未確認的債權損失無法收回的遞延收入-未在稅前扣除但已在稅前扣除且不再實際支付的待攤費用-商譽-以前年度發生的損失。其中,處置全部資產的收入=資產的交易價格或可變現價值-資產的計稅基礎-稅前允許的稅金及附加。稅前允許的稅費是指資產處置過程中繳納的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土地增值稅,不包括可抵扣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在計算清算收益時,要註意以下三個問題。壹是清算期應作為企業終止持續經營的壹個獨立納稅年度;二是在計算清算收益時,應將其視為隱含收益或資產損失的實現;三是在計算清算收益時,允許彌補以前年度發生的虧損。(三)清算所得稅的計算清算所得稅等於清算收入乘以25%的稅率。由於清算期不屬於正常生產經營期,在計算清算所得稅時應註意以下與優惠政策有關的問題。壹是清算過程中所有資產處置所得不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如技術轉讓所得。稅法規定,500萬元以下的轉讓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500萬元以上的部分減半征稅。清算過程中涉及技術轉讓業務的,不能享受上述優惠政策。但是,清算過程中取得的債務利息收入、股息、紅利等符合免稅條件的免稅收入,仍應按稅法規定享受免稅待遇,取得的不征稅收入不計入清算收入,因為這兩項收入不屬於資產處置相關收入。二是清算企業在定期減免稅期間發生清算業務,不能享受減免稅待遇。即使高新技術企業、國家扶持的小型微利企業和過渡性優惠稅率的納稅人有清算業務,在計算清算所得稅時也不能適用15%、20%或其他優惠稅率,而應統壹適用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第三,清算前,購買國產設備或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專用設備的稅收抵免尚未到期的,應允許納稅人從清算事務所取得的稅款中扣除上述稅收抵免。因為投資稅收抵免不是在清算過程中產生的,而是屬於納稅人在正常生產經營期間應當享受但尚未享受的稅收優惠,所以應當允許其在清算過程中享受。四是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符合清算前扣除應納稅所得額相關規定的,其投資的70%未完全享受應納稅所得額扣除的,應當允許其余額從清算所得中扣除。可分配剩余財產的稅務處理可分配剩余財產是指企業全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扣除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結清清算所得稅、以前年度所欠稅款,清償企業債務後的余額。可供分配剩余財產的稅務處理主要涉及清算企業股東分享剩余財產的計稅依據的確定和所得稅的處理兩個問題。由於清算企業已按稅法規定確認剩余可供分配財產的轉讓收入,根據財稅[2009]60號文件規定,清算企業股東從清算企業分配的資產,應按可變現價值或實際交易價格確定;剩余財產的所得稅處理因股東身份不同(居民企業、非居民企業、中國公民和外國個人)而不同。財稅[2009]60號文件規定,清算企業的股東為居民企業的,其剩余資產金額相當於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按股東持股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當確認為股息收入;剩余資產扣除股利後的余額,超過或者低於股東投資成本的,應當確認為股東投資轉讓收益或者損失。需要註意的是,如果虧損屬於股東投資轉讓,只有經稅務機關批準後,才能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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