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住建委會同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市人力社保局***同發布《<關於進壹步嚴格購房資格審核中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標準的公告>的補充公告》,對購房資格審核中的個稅政策執行標準做出相應調整。購房人自2019年1月起因減除費用提高以及新增專項附加扣除,個人所得稅繳納額為零的月份,審核其社會保險繳納情況,社會保險正常繳納的月份計入個人所得稅累計繳納月數。
該補充公告對購房資格審核中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標準做出補充解釋。壹是,購房資格申請人辦理個人所得稅連續申報,但因減除費用提高以及新增專項附加扣除,個人所得稅繳納額為零的月份,審核其社會保險繳納情況。二是,購房資格申請人自2019年1月1日後某月起按社會保險審核的,後續月份在申請人辦理個人所得稅連續申報的前提下,只審核其社會保險繳納情況。
根據補充公告,原公告中“按‘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繳稅的納稅人’”,根據新個人所得稅法修改為“按‘經營所得’繳稅的納稅人”。
另外,《關於進壹步嚴格購房資格審核中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標準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公告2017年第1號)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