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縣(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指導、組織、協調、監督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及時受理督辦有關營商環境問題的訴求,按照職責分工依法查處損害營商環境的違法行為。
市、縣(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優化營商環境相關工作。第五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政府規劃和招商引資需要,協助政府相關部門,為企業經營提供便利服務。第六條 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大力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增強尊重、信任、包容企業家的社會認同;構建親清政商關系,營造尊商、親商、安商、樂商的文化氛圍。第二章 市場環境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土地、勞動力、資本、技術等要素市場化改革,健全要素市場運行機制,完善要素交易規則和服務體系,促進要素自主有序流動,提高要素配置效率,激發市場主體創造力和市場活力。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落實節約集約用地制度,完善土地儲備制度,加強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供應計劃管理,優化用地審批供應方式,提高項目用地審批供應效率,有效保障重點建設項目、基礎設施項目和民生工程用地需求。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引導並支持企業和大中專院校、科研院所深度合作,推進產學研融合協同創新,著力打造科技創新人才高地,培養高技能人才。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制定引進高層次人才的具體辦法,為吸引、留住、用好人才提供政策支持。
市、縣(區)人才管理機構應當開展針對中小企業經營管理及生產技術等方面人員的免費培訓,培養高素質企業家隊伍,提高企業營銷、管理和技術水平。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就業服務體系和應急保障體系,免費為企業和應聘人員搭建橋梁。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產業園區的生活服務功能,提供公***租賃住房,完善道路基礎設施建設,增加公***交通站點覆蓋率,合理設置公***交通運營時間,方便企業職工生活和出行,為企業用工營造便利環境。第十壹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的屬地管理責任和出資人職責,加強市、縣兩級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建設,強化政策激勵,為小微企業和涉農企業等市場主體貸款提供增信支持。
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引導建立企業還貸應急周轉資金池,為企業和金融機構提供應急轉貸服務。
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部門應當完善金融服務平臺功能,整合融資需求、金融供給、政務數據等信息,提升企業獲得信貸的便利度。
金融機構應當加大對實體經濟的支持力度,在符合信貸政策的條件下,對產品有市場、項目有發展前景、技術有市場競爭力的企業,不盲目抽貸、壓貸、斷貸。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對企業創新扶持力度,推進科技創新平臺建設,促進企業與高校及科研院所的合作,提高科技成果轉化率。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企業申報國家、省重點科技創新項目,為高新技術企業及各類科技創新平臺提供資金支持。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發揮政府引導作用,加強產業生態鏈建設,完善產業體系布局,降低市場主體采購、運輸、生產、流通和交易成本,增強本地區產業發展的便利化水平。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企業發展狀況,實行產業鏈鏈長制,通過鏈長制解決產業鏈完善發展中存在的重大問題。第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加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交通、郵政快遞、物流、排水與汙水處理、公***消防設施等公***基礎設施規劃和建設,保障市場主體的需求。
公用企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單位的服務質量、效率和收費的監管,發現擅自停水、停電、停氣、停熱等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秩序行為的,應當依法予以查處。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單位對具備水、電、氣、熱直供條件的市場主體,不得轉供。確需轉供的,不得向市場主體在政府規定銷售價格之外收取各類加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