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憑證認證是指稅務機關采集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取得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和運輸發票抵扣聯的密文和明文圖像,利用識別技術將圖像轉換為電子數據,然後解密發票密文並與發票明文逐壹核對,判斷其真實性的過程。
2.與出票的認證過程相反,開具增值稅專用票是在出票時使用加密技術對出票代碼、出票日期、出票編號、買賣雙方納稅人識別號、金額、稅率、稅額等七個方面的數據進行多次加密,生成密文或二維碼。
3.地址和電話號碼寫錯,不屬於專用增值稅票證加密生成的密文或二維碼的數據項,對密文解密沒有影響。所以增值稅專用票的地址和電話是可以認證的。
4.地址和電話號碼是錯誤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規定:“第二十條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認定為本規定所稱的無效條件:
(1)收到退回的開票憑證和抵扣憑證的時間不超過賣方開具發票的當月;
(二)賣方未抄稅且未記賬的;
(3)購買者未認證或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與認證不符”或“專用出票代碼和號碼與認證不符”。"
也就是說,納稅人識別號、開票代碼、開票號錯誤是開票作廢的條件,其他不影響開票認證的錯誤,如買方地址錯誤、電話號碼未填寫或電話號碼無區號、開戶行和賬號信息錯誤、未開出商品或服務(勞務)的數量、規格、型號等,都不是開票作廢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