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務實的第三條道路:選擇適合自己國情的經濟社會制度
總體上,北歐模式作為壹種區別於其他歐洲國家的、獨具特色的經濟社會制度,對促進北歐國家的經濟增長、社會穩定和社會公正做出了重要貢獻,並在今後較長時間內仍將保持其基本適應性.
1、放開所有制,控制收入分配權。北歐各國國有經濟的比重不高,而且主要集中在提供公***服務的國有公***部門。政府職能主要是提供公***產品。如芬蘭,傳統的基礎部門現在都不由政府提供,電話、電信等領域都已經實現充分競爭。政府在這些領域只規定壹定的原則,保證普遍服務的實現。如對私人部門建成的網絡,政府要保證其他公司可以使用,同時監督定價。目前,沒有進行私有化而仍保留國有的部門主要是教育、醫療、鐵路、航空和能源公司等。不強調在生產領域集中,而在收入再分配領域實行集中,這在北歐是壹個非常突出的特點。
2、為每個人提供最低的生活保障,保證全國範圍內的福利統壹,平等地獲得最低生活保障。這種“全面社會保障”的對象覆蓋全體公民,也包括居住在當地的外國人或其他納稅人。個人享受的福利和公***服務不與收入相聯系,通過各種法定的福利保障計劃,建立起壹種社會安全網,使享受社會福利成為公民的壹種基本社會權利。
3、實行普遍社會福利和高比例的公***開支的基礎和前提是高稅收。由於實行累進所得稅,因此,個人收入的邊際稅率很高,芬蘭最高所得稅率近70%,瑞典稅收占GDP的比重為 53%,西歐平均為40—50%。瑞典對現金福利也同樣征稅。按照規定,所有退休金收入原則上都應繳納所得稅,對只領取基本退休金,或者領取少量補充退休金但其年收入不到9萬克朗的公民,可免稅或減稅,而且可申請住房津貼或退休金補貼等。病休津貼和父母津貼均需按比例繳納所得稅和保險稅。北歐國家的稅收不是以家庭為單位,而是以個人為單位,男女平等。
4、地方政府在提供社會福利和公***服務方面有較大的自主權。如瑞典市鎮和縣壹級稅收由地方自己決定,稅率大致在29—33%不等。縣壹級政府負責醫療、公***交通等方面的開支和服務提供,其他由市鎮壹級提供。芬蘭的法律規定,地方征稅的水平由各地方自己決定。但地方之間稅率差不大,所得稅在16—22%之間。地方壹級除稅收之外,還可以從國家得到專項撥款、專項補貼來提供公***服務。目前,中央政府撥款以總額控制代替專項形式,由地方政府自主決定如何分配。地方政府也可自主決定公***服務由自己來組織生產還是由其他私人部門進行生產。
二、形成以中等收入為主體的社會結構
1、在強有力的收入再分配政策下,形成以中等收入者為主體的穩定的社會結構。北歐各國除低收入者與最高收入人群之外,中等收入者占到總人口的80—85%。目前,北歐各國的社會結構也隨之發生變化,傳統意義上的工人、農民占的比例很小。
2、收入差距小,收入比較平等。根據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公布的《2002人類發展指數》,北歐諸國的基尼系數排在工業化國家的前列,如挪威為0.258,瑞典為0.250,芬蘭為0.256,均屬於世界上收入差距最小的國家。根據我們從芬蘭銀行(中央銀行)了解到的數據,央行行長的月收入大約在15000歐元,需繳所得稅率為50%;部門負責人的月收入約7000歐元;剛畢業進入銀行從事研究工作的職員月收入2500歐元;銀行內的清潔工、保安人員的月收入大致2000歐元。比較起來,銀行內部最高收入與最低收入的差距在稅前為7倍多,稅後為3倍左右。芬蘭總理的工資約是中央銀行行長的壹半。高收入者多是私人公司的總裁或老板,每月可達到50000歐元,但相應的稅率卻可能在60%以上。在瑞典如果將中等收入指數定為100,則最高收入指數為175,最低收入指數是65,最富的10%人群的收入下限與最窮的10%人群上限相比較,其差距為3:1。
3、促進勞動力的充分就業。社會福利服務的特點是提高勞動力的市場參與程度,如對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失業的人盡可能地使他能夠重新參與市場,並通過教育和醫療服務來提高和增加人力資本。對因疾病而請病假90天後仍不能正常工作的人,政府會幫助制定相應的康復計劃,有的會長達幾年。對失業人員,政府會提供再培訓,以增加其技能,適應新的就業需要。
4、成功地解決了城鄉之間的再分配和均衡。農村應當獲得和城市壹樣的公***產品和公***服務,這是確立社會福利制度的兩個重要理念和原則。在建立福利制度時強調城鄉之間的再分配和均衡,主要考慮是防止人口過度向城市轉移,帶來社會不穩定和城市貧困;出於政治和國土安全的考慮,要保持人口在全國的平均分布;讓人們住在家鄉,防止他們流離失所、背井離鄉;而在政治上則是因為選舉制度向人口稀少的地區傾斜。
5、有效地促進社會的公正和政治穩定。按照法律規定和相關措施,不論個人還是國家公職人員,個人收入必須公開透明,而且任何個人都可查詢。如芬蘭中央銀行行長因公事請客,連菜單都要公布。據介紹,就在我們去訪問前不久,就有媒體認為央行行長的某次宴請花費過高,而在報紙上公開提出了質疑。
三、新形勢下的積極調整
近10年來,北歐各國試圖尋求新的調整以適應新形勢。實際上,從1970年代以來,北歐各國已經進行了極大的調整。瑞典和芬蘭所做的調整幅度最大,挪威由於擁有豐富的石油資源,並由此形成壹筆巨大的石油基金(2001年達6000億克郎,占當年GDP的近50%),因此,壓力相對較小,調整的程度也最小。瑞典的社會福利制度在北歐具有先驅的地位,在經歷1990年代的危機之後,瑞典福利模式出現了三個趨勢;壹是分散化,政府的權力更加下放,更加非中央化。在中央政府統壹的指導下,地方政府提供的公***服務項目增多,公***開支的80%由地方政府完成。二是私有化,即公***服務提供的私有化,私人部門提供的服務項目和範圍在擴大。但付費仍由政府通過稅收提供。三是用戶付費制度開始出現,如福利院、養老院個人付費在增加。這個趨勢在過去兩年也有逆轉,政府對托兒費、老人照料費規定了上限。
1、調整稅收結構。即對高收入者和科技人才實行壹定期限內的收入減免稅,對確實是國內所缺的外國就業者實行壹定期限內的減免稅政策。
2、私人部門參與提供服務。人們開始有更多的選擇。尤其是高收入階層開始參加私人保險,並購買私人部門提供的醫療、教育等服務。在400萬瑞典勞動力中,已有130萬人開始購買個人保險,並且這個比例在逐漸增加。
3、使個人所享受的服務與個人所繳納的稅收掛鉤,考慮建立個人養老賬戶制。目前的養老金是集中使用,投資收益與個人無關。這壹方面要最大程度地保證老年人的收入,另壹方面風險完全由正在工作的勞動力來承擔,稍有風險就要增加支付。改革的方向是要在領取養老金的人和正在工作的人員之間分擔和分散風險。
四、對我國經濟社會改革的啟示
1、經濟社會制度的選擇和建立必須立足於自己的國情,選擇適應於自己的道路。北歐的經驗啟示我們,壹方面,應當繼續沿著既定的目標,選擇適合中國國情的途徑和道路,另壹方面,制度是需要調整的,沒有壹勞永逸、適用於所有社會環境的制度安排。有效率的制度總是有階段性的,必須根據形勢變化,不斷推進制度創新。
2、在追求經濟發展效率的同時,應當高度關註社會制度和有效的社會政策的配套。在工業化過程中,在促進經濟發展和追求經濟效率目標的同時,不能忽視社會政策的配套,這是保持經濟可持續發展、維護社會穩定和保證經濟增長效果的重要保障。
3、放手發展私人經濟和混合經濟。北歐國家的實踐給我們的啟示是,政府調控不是體現在控制企業,而應體現在增強調控能力上。如果企業和居民的收入提高了,政府通過高征稅,增強調控能力,就可以為人民辦更多的事情。因此,應當鼓勵創新,放手發展多種有效率的經濟成份,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北歐的經驗也證明,私人部門參與提供教育、醫療、交通、照料等服務可以促進公***政策目標的實現,增加個人的選擇,並可以通過競爭提高公***服務的效率。
4、政府的職能主要應當是提供有效的公***產品和公***服務。北歐各國實踐表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作用應當主要體現在再分配領域的集中,而不是在生產領域。政府的主要職能是提供有效公***服務,提供好的公***產品,並為私人部門的創新提供足夠的空間。當前,我國建立全國統壹的社會保障尚存許多困難,應通過促進中央和地方財權、事權改革,調動和發揮地方政府的積極性,為提供更符合本地實際需要的服務和公***產品,促進“小政府,大社會”。
5、公開、透明的監督機制和法律制度,有利於防止權力的濫用和減少腐敗。我國正處在體制轉軌的進程之中,壹方面需要加快立法進程,通過完善法律制度來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另壹方面更要加強執法力度,並重視建立公開、透明的監督機制,提高對權力使用的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