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專用發票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設計印制,僅供壹般納稅人使用。專用發票不僅是納稅人反映其經濟活動的重要會計憑證,也是賣方納稅義務和買方進項稅的法律憑證。它是增值稅計算管理中重要的決定性合法發票。
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註意事項:
1,內容和項目齊全,均壹次性填寫,上下部分內容和金額壹致。出票人和審核人不能是同壹個人;
2.買賣雙方的名稱必須詳細填寫,不得縮寫。如果公司名稱較長,可以分兩行填寫“名稱”欄,必要時可以畫出該欄的上下橫線;
3.加蓋發票專用章。不能蓋公司財務章和其他章;
4、稅務機關代開的專用發票,除加蓋納稅人的財務專用章外,還必須加蓋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專用章,該專用章加蓋在專用發票底部中間,使用紅色印泥。未加蓋上述印章的,買方不得作為扣款憑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壹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