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賣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買方未核對發票進行認證,賣方開具紅字信息表,開具紅字發票。
2.當賣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且發票已經買方核對認證後,買方開具紅字信息表,導出並發送給賣方,賣方根據買方開具的紅字信息表導入開票系統,開具紅字發票。
特價票開錯了,作廢或沖正的方法如下:
1.增值稅專用發票當月錯開且未經過核對認證的,可以直接作廢,或者誰開發票誰作廢的原則,或者管理員有權限登錄開票軟件作廢;
2.如果跨月發票有誤,先開具紅字信息表,上傳後再開具紅字負票;
3.賣方進入專用發票填制界面,點擊“紅字”,選擇“網上導入紅字發票信息表”,選擇要開具的信息,核實信息無誤後方可打印。
專用發票壹般是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監制設計印制,僅供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使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它們不僅是納稅人反映其經濟活動的重要會計憑證,也是賣方納稅義務和買方進項稅的法律憑證。它們是增值稅計算和管理的重要、決定性和合法的專用發票。
增值稅專用發票具有以下功能:
1.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壹種商業憑證。由於稅款是基於發票扣除的,買方要向賣方繳納增值稅,所以也是完稅憑證,起到賣方納稅義務和買方進項稅的法律證明作用。
2.壹種商品從最初生產到最終消費的所有環節,都可以通過增值稅專用發票連接起來。按照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額,對每個環節進行征稅和抵扣,使稅款從上壹個業務環節傳遞到下壹個業務環節,直至將貨物或服務提供給最終消費者。這樣,各環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應納稅額之和,就是該貨物或服務的整體稅負。因此體現了增值稅普遍征收、稅負公平的特點。
法律依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
第十三條壹般納稅人當月開具專用發票、銷售退貨、開票錯誤等,收到退回的發票並扣除符合無效宣告條件的,視為無效;如果簽發時發現錯誤,可以立即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