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違反廣告法的處罰標準是什麽違法廣告處罰如下:根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壹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壹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二、廣告業增值稅扣稅憑證問題1、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和完稅憑證。納稅人憑完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2、增值稅專用發票無法認證、納稅人識別號不符以及發票代碼、號碼不符等情況之壹的其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三、壹般納稅人廣告服務增值稅抵扣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在以小規模人身份經營期(新開業申請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認定受理審批期間除外)購進的貨物或應稅勞務取得的增值稅發票,其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取得普通發票(購進農產品除外)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納稅人在認定批準的月份(新開業批準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的除外)取得的增值稅發票不允許抵扣進行稅額。
法律客觀:隨著微信的用戶群體的迅猛增加,越來越多的商家將註意力投向微信營銷模式。於是,不知道從什麽時候起,我們的朋友圈不時被各路微商廣告刷屏,讓人不勝其煩。然而,根據2015年9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廣告法》有關規定,在朋友圈亂刷廣告將有可能被索賠。廣告法解讀:朋友圈刷廣告的小心被索賠“收到微信小紅包的朋友,請幫我轉發壹下廣告。”在微信群中搶紅包可要註意,發紅包者往往會要求拿到紅包的朋友幫忙轉發廣告。收紅包手要快,幫忙轉發廣告卻要“三思”。溫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廣告監管處處長謝旭陽告訴記者,自9月1日起,新《廣告法》實施後不僅對溫州的企業、商家在進行廣告宣傳時有較大影響,實際上對今後我們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等地轉發廣告也有約束。“新廣告法大大拓寬了廣告發布者的範圍。”謝旭陽告訴記者,之前的舊廣告法規定,廣告發布者只能是“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同時發布者和商品經營者之間需要有支付“費用”的前提。但在新《廣告法》中,無論單位還是自然人,有無收取費用,只要直接或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服務,就構成了廣告行為。如若發布的廣告內容虛假,對消費者造成欺騙和誤導,那麽廣告發布者就可成為索賠對象。據了解,在朋友圈的購物流程是這樣的:壹般是賣家在網絡上發布商品信息,買家看中某樣產品後向賣家下單,先付部分或全款,然後賣家再發貨。賣家多是依靠熟人的信任經營。搶了紅包幫轉廣告卻惹糾紛市民林莉莉(化名)交際很廣,在微信上擁有幾百位微信好友,她卻因為熱心遭遇到麻煩。前不久,她的壹位好友在推銷面膜,有壹次,該好友在閨蜜群中發了壹個微信紅包,林莉莉隨手搶了壹個紅包。但隨後,其好友就半開玩笑地讓搶到紅包的朋友幫她轉發面膜廣告,還直接將面膜廣告發到群裏讓朋友轉發。林莉莉告訴記者,她當時也沒有多想,就直接將廣告轉發到朋友圈。過了壹段時間,林莉莉就接到另壹位好友的埋怨,“我朋友打來電話說,她購買了我轉發廣告中的那壹款面膜,使用之後發現是壹款三無產品,皮膚嚴重過敏。她把怒氣發在我身上,還說我也要承擔責任。”只搶到0.3元紅包的林莉莉壹肚子委屈。最後,林莉莉只能自己掏腰包買禮物安撫朋友,才讓這場朋友圈廣告風波得以平息。但這壹件事也讓林莉莉對於朋友圈轉發廣告產生了謹慎之心。記者采訪了解到,近幾年,伴隨移動互聯網的興起,微博微信火了,微信朋友圈、微博的廣告也越來越普遍。有的市民甚至在微信群中發紅包並要求搶到紅包的朋友幫忙在朋友圈發布廣告,搶到紅包者雖只搶到“幾毛錢”的紅包也只能礙於面子幫忙轉發廣告信息。但是,因為這種隨手轉發廣告而引起的矛盾糾紛也越來越多。在這些矛盾糾紛中,市民產生了不少疑惑:收了“小紅包”幫忙轉發朋友圈廣告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沒有收取任何費用,幫忙轉發廣告推銷產品是否也需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自然人在自媒體發廣告需擔責北京市東元(深圳)律師事務所趙波律師早已關註到新媒體發布廣告存在的法律責任問題。昨日,趙波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指出,2015年9月1日,新廣告法即將實施,在新廣告法第二條中,對於廣告發布者的範圍,由之前舊廣告法規定的“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範圍,已經擴展延伸到了自然人,也就是說,新廣告法規定,自然人也屬於廣告的發布者。如何界定朋友圈發出的信息屬於廣告?趙波說,按照新舊廣告法中的規定,“通過壹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服務”,就是壹種廣告的行為。如果轉發者並未收取紅包或其他費用,幫助他人發布廣告信息,又是否屬於廣告呢?新廣告法已經刪除了舊廣告法中關於涉及“費用”前提,因此,自然人無論是否收取了費用,都不影響其所發布信息,是屬於廣告的性質。如果市民主體身份屬於廣告發布者,也的確發布了廣告,其需要承擔哪些責任呢?趙波進壹步解釋,按照新廣告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如果發布廣告者無法提供廣告源基本信息,那因其廣告購買產品遭遇損失的朋友可以先向廣告發布者索賠。趙波提醒,在信息化社會中,每壹個人都是自媒體,都可以在朋友圈中分享自己的工作與生活。但是對於陌生的廣告信息,還是謹慎轉發。法律人士:維權可參考新《消法》“淘寶還有不少漏洞,更何況微信買賣又沒有第三方擔保,只靠朋友之間的信任,這就難免會有濫竽充數的產品進入微信平臺,如果在朋友圈購物受騙了,應該如何維權?”有微友發出這樣的疑問。對此,法律人士認為,可以參考新《消法》,針對網絡購物的條款進行維權。“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除了特殊情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消費者需要自己承擔退貨運費。”不過,也提醒市民,當前微信並未實行實名制,交易行為也存在私密性,缺少消費憑證,不像實體店那樣存在大量現貨可查,因此監管上存在難度。另據市工商局12315申訴舉報指揮中心工作人員介紹,如果沒有賣家的真實信息,工商部門也很難受理此類投訴。但是根據屬地原則,購買商品網址的實際地址或手機號碼的歸屬地在哪兒,消費者可以向那裏的工商部門或消協投訴、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