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麽是分公司?
分公司是指在業務、資金、人員等方面受公司管轄的分支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分公司是分支機構,在法律和經濟上沒有獨立性,只是總公司的附屬機構。分支機構的特點如下:1分支機構不是公司,不需要遵循公司設立程序就可以設立,只要進行簡單的註冊和營業手續即可。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3.劃分公司名稱,只需在總公司名稱後面加上分公司二字即可。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章程,沒有董事會形式的公司決策和業務執行機關。分公司的營業執照不是法定代表人而是負責人。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但其實際占有和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壹部分,列在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二、分公司如何進行核算?
分公司壹般有兩種核算方式,即“獨立核算”和“從屬核算”。
1,“獨立核算”是指由壹個分公司單獨對其經營活動及其結果進行全面系統的核算。獨立核算建設分行的特點是:管理上有獨立的組織形式,有壹定的資金,在當地銀行開戶;獨立開展業務活動,能夠與其他單位簽訂經濟合同;獨立核算盈虧,設置獨立的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有完整的會計工作組織體系。
2.“非獨立核算”是指分行沒有完整的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體系,只是記錄壹些經濟業務進行的核算,整體核算任務由總行完成。非獨立核算建設分支機構的特點是:壹般由總公司撥出壹定數額的流動資金從事經營活動,所有收入全面上繳,所有費用向上級報銷,不單獨計算盈虧,只記錄和計算少數主要指標,進行簡單核算。
3.分支機構如何納稅?
1.增值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壹縣(市)的,應當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或其授權的稅務機關批準,總機構可以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匯總申報納稅。因此,壹般情況下,分支機構應獨立申報繳納增值稅。按照正常程序,分支機構在稅務登記的同時申請壹般納稅人臨時認定,申請成為壹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領取和開具發票。壹般納稅人抵扣進項稅,獨立統計產量,計算增值稅,定期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1)總公司和分公司的納稅人資格可能不壹樣。比如總公司是壹般納稅人,分公司可能是小規模納稅人。(2)總公司的銷售額應單獨計算。比如,總公司公司的小規模納稅人,季度銷售額在30萬元以下的,總公司公司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分公司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連續12個月超過500萬元的,分公司辦理壹般納稅人登記。(3)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購銷項目分開核算,發票開具系統、發票確認系統和納稅申報系統全部集成。分公司的投入不能從總公司的產出中扣除,總公司的投入也不能從分公司的產出中扣除。總公司支付的分付款從總公司的余額中扣除,分公司支付的分付款從分公司的余額中扣除。(4)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之間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比如,總公司向分公司銷售商品,提供建築勞務,總公司需要繳納增值稅,分公司符合要求的,可以抵扣進項稅。總公司與子公司之間視同銷售的,也應按照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當然也有例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發
通知》(財稅[2013]74號)規定,經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的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可以代收代繳增值稅,分支機構可以按照批準的比例預繳。這種情況下,如果分支機構是小規模納稅人,就預繳3%的增值稅,如果分支機構是壹般納稅人,就預繳2%的增值稅。
2.個人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安裝工人跨省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52號,2015),施工企業的異地個人所得稅由扣繳義務人向項目經營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因此,對於建築企業分支機構跨區域施工,即使工資由總公司支付,扣繳義務人也必須繳納在項目所在地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因此,分公司的個人所得稅在分公司所在地代扣代繳。
3、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第57號)第二條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為跨地區經營的合並納稅企業(以下簡稱合並納稅企業), 除另有規定外,其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適用本辦法(統壹計算,下同)。 因此,總公司和分公司的所得稅征收,無論是否獨立核算,在法律上都屬於匯總納稅。因此,無論是“獨立核算”還是“非獨立核算”,分公司都不需要獨立完成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但在實踐中,也存在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自行完成所得稅匯算清繳而不進行稅收征管的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
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57號,2012)第二十四條規定,以總機構名義從事生產經營的非法人分支機構,不能提供納稅企業分支機構匯總所得稅分配表,也不能提供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證明其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身份的相關證據的, 視同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不執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因此,在實際業務中,如果財務人員沒有正確理解“獨立核算”和“非獨立核算”的概念,沒有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相關憑證和所得稅分配表,則視為已獨立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獨立納稅人”。
二級分支機構不在當地分擔和繳納企業所得稅。
(1)不具備主要生產經營功能且不在當地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的二級分支機構,如產品售後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不在當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2)上壹年度被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享企業所得稅。
(3)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時不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4)當年註銷的二級分支機構,自註銷稅務登記之日起,其所屬的企業所得稅預繳期不再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5)匯總納稅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二級分支機構,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4.其他稅收
除上述四種稅外,分支機構應繳納的其他稅,不論是否獨立核算,均由各分支機構自行申報繳納。(1)房產稅、土地使用稅《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十條: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分支機構應根據企業自有房產的價值和土地面積計算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並及時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2)印花稅分局根據簽訂合同的金額和合同的分類,在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3)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稅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增值稅相應比例申報繳納。
結論:實踐中,人們往往存在“獨立核算”分支機構需要獨立申報納稅,“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不需要獨立申報納稅的錯誤認知。通過以上財務分析可以看出,分支機構采用“獨立核算”或“非獨立核算”是企業內部管理的要求,而不是稅務機關的要求。在稅收征管層面,分支機構是“獨立核算”還是“非獨立核算”沒有區別,稅收征管都是壹樣的,沒有任何區別。
稅務幹部講話1
各位領導、同誌們好:
很幸運能在這個三尺講臺上,和這麽多年輕有事業心的稅務幹部壹起展示自己的才華,證明自己的能力,闡述自己的觀點。
首先,我簡單介紹壹下我的個人經歷。我是1994年稅務機關分家的時候分配到博樂市地稅局的。當時我是市局管理科的科長。1996年,我擔任分管業務部和稽查局的紀檢員。1999年8月,我調任國家局征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