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具增值稅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7號第16號)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第28號《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企業取得私自印制、偽造、變造、作廢、出票人非法取得、虛開、填寫不規範的發票(以下簡稱“不合規發票”)。
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的外部憑證(以下簡稱“不合規外部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備註欄有幾種情況:與地點、地址有關;與記錄的金額相關;與征稅方式有關;與開票相關。營改增後,對發票的開具有許多新的要求,其中“備註欄”可能會影響會計和稅務處理,其填寫和審核應引起註意。
增值稅專用發票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監制印制,僅供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使用。它們不僅作為納稅人反映其經濟活動的重要會計憑證,而且作為賣方納稅義務和買方進項稅的法律憑證。它是增值稅計算和管理中重要的、決定性的、合法的專用發票。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推行是增值稅改革的關鍵壹步。與普通發票不同的是,它不僅具有商業憑證的功能,還需要買方通過在發票上註明稅款的方式,向賣方支付因實施扣稅而產生的增值稅。它具有完稅憑證的功能。更重要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鏈接了壹個產品從最初生產到最終消費的所有環節,從而維護了稅收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