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崗位目標責任制考核辦法
各科室:
為全面考核各科室2014年度工作目標責任完成情況,建立幹部職工實績考核體系,最大限度地調動各科室及廣大幹部職工創先爭優的積極性,按照科學、求是、便捷、公正和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特制訂本考核辦法:
壹、考核的目的
通過對各科室年度工作綜合完成情況考核,從機制和導向上鼓勵先進、鞭策落後,大力加強機關工作作風建設,制約權力合法正常運行,促使工作效率大大提高,為科室年度目標績效考核提供科學依據,提高局機關規範化管理水平。
二、考核的組織
在黨支部的領導下成立科室工作目標責任考核領導小組(簡稱考核組),負責全局的崗位目標責任考核工作,由局領導牽頭,辦公室、人事、紀檢等主要負責人參加進行考核,考核情況向局領導報告,經局務會研究同意,形成最終考核結果。
組 長:王世英 局 長
副組長:姜瑞華 副局長、煤炭服務中心主任
秦月強 副局長
王月明 主任科員、紀檢負責人
趙 東 總工程師
李紅偉 安全生產糾察分隊隊長
平朝輝 煤炭服務中心副主任
申裏明 副主任科員
成 員:趙文國 郭建優 馬翠斌 李 平 張 娟 考核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王月明兼任。
三、考核內容及措施
目標責任制考核實行“雙百分”和增減分機制,根據工作內容輕重、難易程度,給予壹定的分值。考核主要包括兩大塊,壹是業務工作,二是綜合工作。其中業務工作基礎分值為100分,具體包括省市安監、煤炭部門和縣委、縣政府確定的重點工作內容及局機關日常工作;綜合工作基礎分值為100分,具體包括學習、出勤、衛生、廉政、信息報送、工作日誌、車輛管理以及綜合治理等方面。考核分值在190 分以上為優秀,180分-190分為良好,170分-180分為合格,170分以下為不合格。
四、綜合工作考核辦法
局考核領導組對綜合工作目標考核實行輪流工作制,每月組織壹次,由考核組副組長依次輪流組織,考核結果在當月例會上通報,並報考核辦備案,作為年終目標考核主要依據。
(壹) 學習方面15分
1、 目標要求
(1)保證學習時間。機關堅持每周壹、五學習制度,集中學習和個人學習都要做好學習筆記。
(2)保證學習內容。政治理論學習由辦公室按季度制定學習計劃,業務知識學習由培訓中心按季度制定計劃。
(3)嚴格學習紀律。集中學習時間,各科室人員必須全
部參加,把手機設置為靜音或震動狀態,聚精會神,認真聽講,保持良好精神風貌;不得交頭接耳,把玩手機或瀏覽、閱讀與學習內容無關的報刊或書籍。
(4)保證學習效果。各科室參加學習,要帶本帶筆,認真做好學習筆記,筆記撰寫要認真細致,內容翔實,字跡清楚。
2、考核辦法
(1)上午8:10分準時開始學習,超時即為遲到,罰款50元,扣1分;沒有履行請假手續無故不參加學習的,罰款100元,扣2分。
(2)學習時間交頭接耳、把玩手機、亂接電話發現壹次扣0.5分。
(3)按時上交學習筆記,無故缺交壹次,扣1分,字跡潦草,字數、內容等不達標準要求的,每壹次扣0.5分。
(二) 衛生方面10分
1、 目標要求
(1)各科室要將自己的辦公室打掃幹凈,保持自己辦公室所對應樓道的公***衛生,做到環境清潔衛生,物品擺放整齊,地面、桌面無雜物,門面、墻面無灰塵。
(2)全體人員都要積極參加局機關組織的衛生大掃除和集體勞動,並按時、保質保量地完成所安排的各項勞動任務。
2、考核辦法
(1)科室衛生每半月組織壹次,不定期進行檢查或抽查。不達標準要求每次扣1分,情況特殊的扣2分。
(2)集體勞動和活動人人參與,沒有履行請假手續,無故不參加集體勞動和活動的(如擦窗戶、冬季清雪等),少壹
次扣2分,遲到壹次扣1分,沒按時按量完成任務的壹次扣0.5分,並重新補課。
(三) 紀律方面20分
1、目標要求
(1)機關工作人員壹律實行上下班本人簽到、簽退制度(每日4次)。
下午簽到2:30—2:40,簽退6:20—6:30。
下午簽到3:00—3:10,簽退5:50—6:00。
(2)工作人員上班期間要嚴格執行省政府“五個不準”、長治市“八條禁令”要求,不得幹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各科室之間溝通協調盡量用內部電話,不得遛崗、串崗、脫崗、更不準上班時間紮堆聊天、大聲喧嘩、打撲克、玩遊戲、幹私活以及瀏覽與工無關的網頁,保持清靜文明的良好工作環境。
(3)工作人員請假必須履行請銷假手續。請假不超過1天的,由科長批準;請假2天的由科長簽註意見,分管領導批準;請假超過2天的,由科長簽註意見,分管領導、局長批準。批準請假之後,本人要將請假條報辦公室備案。
(4)工作人員外出、下鄉必須認真履行登記手續。所有人員下鄉、外出必須經分管領導或局長同意,並到局辦公室認真填寫《壺關縣安監局機關工作人員下鄉、外出登記表》,填清下鄉時間、下鄉地點、下鄉人員,重點工作任務等。
(5)按時參加局機關組織的集體活動。
(6)所有幹部職工必須廉潔自律,杜絕吃拿卡要報等不夏(秋)季:上午簽到8:00—8:10,簽退11:50—12:00, 春(冬)季:上午簽到8:00—8:10,簽退11:50—12:00,
廉潔行為。
2、考核辦法
(1)遲到、早退發現壹次扣1分,無故不到、曠工的,發現壹次扣3分。不按時履行請銷假手續不到崗的,視為曠工處理,扣3分。
(2)工作時間幹與工作無關事情的,發現壹次扣1分;上班時間無故串崗、遛崗的,發現壹次扣0.5分;工作日期間午間酗酒、醉酒的,發現壹次扣5分;酒後失態,胡言亂語、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的,壹次扣10分,全局通報批評,做出書面檢查。
(3)下鄉、外出不登記,視為脫崗,扣1分;登記失實的,扣2分;上級部門檢查時不在崗的,扣3分。
(4)工作人員無婚、喪、病等大事壹般不予請假,原則上每月請假天數不得超過3天,全年請假累計不得超過3周,規定請假天數以內的不予扣分,沒超過1天扣1分,依次累加。如遇大病、結婚、生育等特殊情況按有關規定執行。
(5)無故不參加局機關組織的集體活動,發現壹次扣2分。
(6)服務單位舉報有不廉潔行為或吃、拿、卡、要、故意刁難屬實的,壹次扣當事人3分,科員的調整崗位,科長的誡勉談話,班子成員的調整職責分工;被紀檢部門查處的,取消當年年終獎金和評先評優資格。
(7)批準停職留薪的人員不參加機關考核,不領考核兌現獎。
(四)信息報送方面20分
1、目標要求
(1)各業務科室每周4下午5時前必須按時向辦公室報送信息周報,每月25日前報送月報信息。
(2)信息內容包括日常安全檢查情況,隱患排查治理情況,企業隱患整改安全投入情況,企業證照動態管理情況和上級領導檢查調研情況,信息內容必須真實,準確。
(3)各科室報送的信息必須經分管領導審閱簽字。
2、考核辦法
(1)信息報送不及時、不認真扣0.5分,少1期扣科室責任人1分,扣科長2分,扣分管領導1分。
(2)信息內容被上級部門采用的,1次加1分。
(五)值班安全10分
1、局機關幹部職工必須做好日常值班和節假日值班工作。對在值班期間不在崗受到紀檢委或上級有關部門通報的,壹般幹部壹次扣3分,科長壹次扣5分,局領導壹次扣8分,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2、全局幹部職工必須隨時保證通訊聯絡暢通,特別是科長以上幹部應保持24小時通訊聯絡不中斷,若因緊急情況找不到人,壹般幹部壹次扣2分,科長壹次扣3分,局領導壹次扣5分。如變更手機號碼,應及時向辦公室上報。
3、監控室堅持24小時值班制,交接班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0分鐘。交接班時間:春冬季晚9:00,夏秋季晚10:00;早上7:50。接班遲到者,壹次扣1分;需替班的,要提前與監控室溝通。值班人員要嚴格遵守值班紀律,不得亂動監控設備;註意室內衛生,不得聚眾在監控室打撲克、喝酒、亂扔果皮、
紙屑、煙頭、酒瓶等雜物,交班時要將室內打掃幹凈。亂動設備1次扣1分;地面不幹凈壹次扣0.5分。
(六)工作日誌10分
1、各科室應妥善安排好每日工作,按照辦公室統壹制發的工作日誌格式,以科室為單位認真記錄各項工作開展情況。
2、工作期間(包括雙休日和節假日),每工作日由各科室負責人記錄工作日誌,記錄人因故不在時,各科室負責人可指派其他人代為記錄。
3、工作日誌記錄要清晰、簡潔、有條理,真實反映本科室當天所有人員工作情況,最後由科室負責人簽字。
4、工作日誌實行定期檢查。各科室每周壹學習時將工作日誌送交辦公室,辦公室統壹匯總後交局長審閱。因故未交工作日誌者要出具書面說明材料,日誌記錄不全面,壹次扣1分,無故不交工作日誌者,壹次扣5分,並大會通報批評。
5、工作日誌由辦公室統壹發放、登記、匯總、管理。工作日誌記錄用完後到辦公室領取新日誌本,各科室舊工作日誌由辦公室按月妥善存放,年終統壹送檔案室存檔。
(七)車輛管理15分
1、局裏的工作用車不固定科室,由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統壹進行調度安排,但必須保持車況良好和車輛的整潔。嚴禁將公車借給外單位人員或本單位無資質人員駕駛;對車輛愛護不夠造成人為損壞,除自費維修外壹次扣3分;不經領導同意私自出車辦私事,造成的損失由自己負責,加扣3分;外借壹次扣5分,因外借公車造成的損失單位概不負責。
2、遇節假日,要統壹按照紀檢委規定,按時將車輛停放在
指定地點,並將車輛鑰匙交辦公室統壹封存;不按規定執行的,每次扣3分。
3、無論下鄉還是出差,公車均不得停放在飯店、酒店、歌廳、酒吧、桑拿洗浴等娛樂場所,發現壹次扣2分,被上級部門查實的,後果自負,並每次加扣5分。
4、駕駛員不得酒後駕車、疲勞駕車、違章停車、超速行駛、闖紅燈。若有違反,後果自負(包括罰款、扣分、維修等),並每次扣2分。
(八)綜合治理
綜合治理實行壹票否決制度,對不重視綜治工作,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發生刑事案件或違反計劃生育等被有關部門查證落實的,直接得0分,並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
五、業務工作考核辦法
業務工作考核實行百分制,相關考核細則根據省市安監、煤炭部門和縣委、縣政府下達的目標責任制考核辦法進行量化、分解,另行下發。
六、本辦法自2014年2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