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轉讓定價稅制的基本內容,我們不難發現,轉讓定價稅制在我國的實際占有可以歸納為兩個主要方面:壹是確定涉外納稅人是否利用轉讓定價進行避稅活動,二是調整涉外納稅人利用轉讓定價進行避稅的業務。
1.轉讓定價避稅活動的確認
由於國際市場復雜多變,壹些外商投資企業經常因業務需要而改變價格。因此,很難發現外資企業是否利用轉讓定價避稅。其實很多外資企業就是利用這壹點來掩蓋自己的轉讓定價避稅問題。但只要有轉讓定價避稅的問題,總有跡可尋。關鍵是稅務機關要註意調查分析。壹般來說,在確認轉讓定價避稅活動之前,首先要了解三個問題:壹是外商投資企業的業務往來是否在關聯企業之間進行;第二,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是如何進行的;第三是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
顯然,只有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才能為轉讓定價避稅提供客觀可能性。業務交易模式和定價原則的選擇,可以將轉移定價避稅的可能性變為現實。但以上只是認定是否存在轉讓定價避稅問題的前提條件,稅務機關還必須封存壹些客觀的衡量標準或依據,才能最終認定轉讓定價避稅活動。根據深圳稅務局的經驗,通常可以將以下四個方面作為認定轉讓定價避稅活動的客觀依據:①國際市場上同行業的損益情況。(2)同壹產品在國內外銷售的價格差異。③外商投資企業成立以來歷年盈虧情況。(4)按外商投資企業通常的稅收管理。
簡而言之,根據轉讓定價稅制的規定(如關聯企業的認定等。),稅務機關可以在明確上述30個話題和上述4個客觀條件的基礎上,令人信服地確認轉讓定價避稅活動。
2.轉讓定價避稅業務的調整
這種調整應基於轉讓定價避稅的具體形式和我國的相關規定。通常轉讓定價避稅有多種具體形式:①作為投資的進口設備報價遠高於國際市場價格;②進口原材料價格定得高;(3)將出口產品的價格定在低水平;(四)將轉讓的技術等無形資產定價過高;⑤關聯企業提供服務的不平等收費壹般是境外企業對境內關聯企業提供的服務收取高額費用,而境內企業對境外關聯企業提供的服務收取低廉費用或不收費,等等。
根據上述轉讓定價避稅的具體形式,可以采取以下方法,按照有關規定對轉讓定價避稅業務進行調整。
①進口設備報價過高,可根據驗資情況進行調整。
(2)對於進口原材料價格高估或出口晶體價格偏低的問題,企業可根據不同情況自行調整或稅務機關可依次采用不受控價格法、轉售價格法、成本加成法進行調整。由企業自行調整,壹般只適用於幾家合資企業或臺資企業。也就是說,對於中外臺資企業,稅務機關會將外商轉讓定價避稅的情況告知企業中方代表,他們會在企業董事會中爭取合理的價格。對於臺灣外商投資企業來說,可以利用其利益沖突來促使企業調整自己的轉讓定價避稅業務。稅務機關調整是目前調整轉讓定價避稅業務的主要方式。
(3)轉讓的無形資產定價過高、相互提供服務收費不對等問題,也可根據不同情況,由企業自行調整或由稅務機關根據稅法規定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