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5438+2008年2月和31之前購買的固定資產銷售。
根據170號文件規定,自行購置或自制的固定資產在轉為消費型增值稅前(進項稅未抵扣),應簡易征收增值稅。2014年7月1日以後,按3%減2%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壹是2008年65438+2008年2月31之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在2008年65438+2008年2月31之前銷售自己購進或者自制的自用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主要適用於除東北、華中、汶川地震災區等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地區以外的所有地區。
二、2008年6月5438+2月31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前銷售其自行購置或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
2.2009年6月65438+10月1之後購買的固定資產銷售
(1)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以下簡稱《細則》)和36號文件規定,13年8月前,納稅人自用的征收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遊艇的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2013年8月1日之前購買的摩托車、汽車、遊艇的出售,實行簡易征收。
(2)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低增值稅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和《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壹般納稅人銷售其使用過的不可抵扣且未抵扣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采用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主要是指:專門用於簡易計稅方法、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增值稅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不得抵扣進項稅額。2014年7月1日以後,按3%減2%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3、銷售在營改增試點地區購置的固定資產。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規定,壹般納稅人在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銷售自己購進或者自制的自用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
4、銷售期間為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的固定資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壹般納稅人使用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第1號,以下簡稱“公告1號”),自2012年2月起,納稅人購進或自制固定資產時,確認為小規模納稅人。2014年7月1日以後,按3%減2%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註:納稅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認定或登記為壹般納稅人抵扣稅款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第59號)第壹條規定抵扣本期小規模納稅人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的,按照適用稅率征收。
5.簡單經營期間的固定資產銷售。
根據公告編號1,自12,1年2月起,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按照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銷售不能抵扣且未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的,可以按照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不能同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2014年7月1日以後,按3%減2%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二)納稅人放棄減免稅待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增值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第90號)規定,為統壹政策執行, 現將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的有關增值稅問題公告如下:納稅人出售其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減征2%的增值稅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方法繳納增值稅,並可以。 公告自2065438年2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