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裝飾、裝修合同
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1988年第11號)規定:建築安裝包括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稅率為萬分之三。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說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依據上述規定,裝飾、裝修合同應屬於建築安裝承包合同。
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由於裝飾裝修合同與加工承攬合同易混淆,對此,遼寧與山東對於裝飾裝修合同的印花稅判定也分別予以了明確,江蘇省無此類具體規定。
下述規定僅供您參考:《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印花稅若幹業務問題的通知》(遼地稅行[1999]97號)五、關於裝修裝潢業合同貼花問題凡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包含裝潢裝修內容的,按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貼花;其它裝飾裝修合同,按加工承攬合同貼花。
《關於明確土地使用稅和印花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魯地稅函[2008]126號)1、裝飾、裝修合同繳納印花稅問題。裝飾、裝修合同應按照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以承包金額的萬分之三繳納印花稅。
2、建築設計合同
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說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包括勘察、設計合同。因此,我們認為建築設計合同應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依萬分之五的稅率計征。
3、室內設計合同
與上述建築設計合同相同,也應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計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