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關於稅號的最新規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第45號),自2065438年7月1日起,買方為企業且要求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賣方應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賣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買方納稅人識別號”壹欄填寫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計稅、退稅、抵扣等涉稅業務的稅收憑證。
(2)另外請註意,開具電子發票還需要稅號。根據《關於實施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電子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第四條規定:“電子發票的出票人和收款人需要紙質發票的,可以自行打印電子普通增值稅發票格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規定與稅務機關監制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因此,電子普通發票有“買方納稅人識別號”壹欄,付款人為2017第16號公告中提到的企業,還應填寫買方名稱和稅號。
(3)根據公告第壹條第壹款的規定,2017年7月1日以後開具的普通發票,未填寫稅號的,為不合規發票,不得作為完稅憑證。相關業務。註:2065438年7月1日之前取得的普通發票,如果“買方納稅人識別號”壹欄未填寫信息,可作為2065438年7月+07日之後的報銷憑證。
(四)“三證合壹”後,稅號是統壹的社會信用代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