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建築服務業改革試點政策的通知》:
第五條。從2065438+2008 65438+10月1開始,金融機構開始對現金進行貼現和貼現,以實際持有票據期間取得的利息收入為基礎計算繳納增值稅。此前貼現機構已對貼現利息收入全額繳納增值稅,貼現機構的貼現利息收入繼續免征增值稅。
第三條。納稅人提供建築勞務取得預付款的,應當在收到預付款時,以取得的預付款扣除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的預收率預繳增值稅。
按照現行規定,增值稅應在建築勞務發生地預繳,納稅人在收到預付款時,應在建築勞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不需要在建築勞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納稅人收到預付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適用壹般計稅方法的項目稅前稅率為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項目稅前稅率為3%。
第四條。納稅人以轉包、租賃、互換、轉讓、入股等方式將承包土地流轉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的,免征增值稅。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五條
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壹)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二)避孕藥品和器械;
(3)古舊書籍;
(四)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提供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的殘疾人專用物品;
(七)出售自用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和部門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業增值稅試點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