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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舉2-4種特殊的銷售方式,如何確認其銷量?

特殊銷售方式及其銷售量的確認如下:

1,買壹送壹組合銷售。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四條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八)將其生產、加工或者采購的貨物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第二條第(二)項納稅人以折價方式銷售貨物。同壹張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額和折扣額的,可以按照折扣後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折扣金額單獨開票的,無論財務如何處理,都不得從銷售金額中扣除。

2.現金折扣銷售。

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確認若幹問題的通知》(國2008)875號)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屬於現金折扣。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作為財務費用扣除。

3.商業折扣銷售。

增值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納稅人有應稅行為,在同壹張發票上分別註明價格和折扣金額的,折扣後的價格視同銷售額;未在同壹張發票上單獨註明的,價格視為銷售金額,不得扣除折扣金額。

4.折價銷售。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規定)的增值稅通知》(國稅發(1993)第154號)納稅人以舊換新銷售貨物,按照同期新貨物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開具發票,繳納稅款。在收取舊貨時,可以抵扣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進項稅額。(金銀首飾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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