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移性收入是指國家、單位、社會團體對居民各種轉移支付和收入轉移。對於居民得到政府的轉移支付、退休金以及失業救濟金等,都屬於轉移收入。
無償性是轉移性收入的基本特點。
收入與分配管理的意義:
收入與分配管理集中體現了企業所有者、經營者與勞動者之間的利益關系;
收入與分配管理是企業再生產的條件以及優化資本結構的重要措施;
收入與分配管理是國家建設資金的重要來源之壹。
收入與分配管理的原則:
依法分配原則。
分配與積累並重原則。恰當處理分配與積累之間的關系,留存壹部分凈利潤,能夠增強企業抵抗風險的能力,同時,也可以提高企業經營的穩定性與安全性。
兼顧各方利益原則。
投資與收入對等原則。企業進行收入分配應當體現“誰投資誰受益”、收入大小與投資比例相對等的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第五條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範圍分別進行征收管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領導或者協調,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依照法定稅率計算稅額,依法征收稅款。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六條
國家有計劃地用現代信息技術裝備各級稅務機關,加強稅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統的現代化建設,建立、健全稅務機關與政府其他管理機關的信息***享制度。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與納稅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