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瑯歧經濟區管委會,市直各委、辦、局(公司):
《福州市江海堤防工程維護管理費征收、使用和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2001年第2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頒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福州市江海堤防工程維護管理費征收、使用和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市區江海堤防工程的建設、維護和管理,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防洪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閩江下遊福州市區江海堤防工程保護區域內(鼓樓區、臺江區、倉山區、馬尾區、瑯歧經濟區以及晉安區的王莊、茶園、象園街道、鼓山、嶽峰、新店鎮)的有銷售收入和營業收入的各類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不論其隸屬關系,均應按規定交納江海堤防工程維護管理費。
黨政機關、人民團體、部隊、學校、科研院(所)、公園、醫院、新聞、電視、廣播、文化、體育等免交流轉稅的行政事業單位,可免征江海堤防工程維護管理費。
第三條 上述區域內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按上年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0.9‰征收江海堤防工程維護管理費;外商投資企業按上述標準的50%征收。銀行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5‰征收;保險公司按上年保險費收入的0.5‰征收;各類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按上年業務收入的1‰征收。
第四條 江海堤防工程維護管理費統壹由地方稅務部門代征收。稅務部門於每年壹月和七月按上述征收標準將代征款額上交市財政專戶。同時,根據征收總額提取5%作為代征手續費。
第五條 納費單位交納的江海堤防工程維護管理費可列入生產、經營成本。納費單位和納費人必須依照規定按期交納江海堤防工程維護管理費,逾期不交者,從逾期之日起每天加收萬分之壹滯納金。超過十五天仍不繳納的,按國家和省政府有關規定處罰。
第六條 所有納費單位和納費人都必須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江海堤防工程維護管理費。連續虧損的企業,可憑中介機構審計報告、稅務檢查決定書,在繳納江海堤防工程維護管理費之後,向市財政、市水利電力局申請減免。經市財政局、市水利電力局審查後,聯合上報市政府審批。
第七條 江海堤防工程維護管理費納入市水利建設基金征集範圍,按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批轉<福州市級水利建設基金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榕改綜〔2000〕62號)執行。原則上用於市區防洪項目,對縣(市)區重點防洪項目可予以適當的補助。
第八條 各征收、使用單位不得隨意提高江海堤防工程維護管理費的征收標準,不得擴大其使用範圍,不得截留、擠占、挪用。財政、水利部門要切實加強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確保江海堤防工程維護管理費的安全運行。
第九條 本辦法從2002年1月1日起執行,原《福州市市區防洪工程維護管理費征收、使用和管理暫行辦法》(榕政綜〔1991〕127號)和《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征收市區防洪工程維護費若幹問題的補充通知》(榕政綜〔1991〕248號)同時廢止。
第十條 本辦法由福州市財政局和福州市水利水電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