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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置換雙方如何做賬?

資產置換雙方如何做賬?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在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交換資產的成本有兩種計量基礎。交換具有商業性質,且交換或被交換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應當將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交換資產的成本。交換資產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或者交換所涉及資產的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按照交換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交換資產的成本,不確認損益。

假設有A、B兩家公司,都是關聯方。如果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定價公允,其會計處理如下:

公司a:

借:固定資產清算

累積折舊

固定資產減值

貸款:固定資產

借:固定資產清算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應付土地增值稅

借:應付稅款

貸款:銀行存款

借:固定資產清算

貸款:銀行存款

借:長期股權投資

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應收賬款等

貸款:固定資產清算

最後,甲公司根據固定資產的方向清理了賬戶余額:

借:營業外支出

貸款:固定資產清算

或者

借:固定資產清算

貸款:營業外收入

b公司:

借:固定資產

長期股權投資減值

壞賬準備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存貨公允價值)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長期股權投資

投資收益(長期投資轉讓收益)

應收賬款等

營業外收入(非流動資產處置收益等。)

借方:主營業務成本

貸款:庫存商品

借:固定資產

貸款:銀行存款(繳納契稅和交易費用等。)

企業整體資產置換的所得稅如何處理?

企業整體資產置換是指壹個企業將其全部經營活動或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與另壹個企業的經營活動或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進行交換,雙方企業都不會解散。企業整體資產置換原則上應劃分為以交易時的公允價值購買對方全部資產進行所得稅處理的經濟業務,並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的利得或損失。

資產置換交易溢價(雙方全部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的貨幣性資產占交換資產總額公允價值的比例不超過25%的,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資產置換雙方企業不確認資產轉讓損益。不在同壹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企業之間的整體資產置換,應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核確認。

按照上述規定進行所得稅處理的企業整體資產置換交易,雙方交換資產的成本,應當以交換資產的原賬面凈值為基礎確定。具體方法是按照交換資產的公允價值占交換資產總公允價值的比例,對交換資產的原賬面凈值進行分配,從而確定交換資產的成本。在企業整體資產置換交易中,支付溢價的壹方,應以換出資產的原賬面價值與支付的溢價之和為基礎確定換出資產的成本。企業整體資產置換交易中收到溢價的壹方,應將溢價從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中扣除,作為確定換出資產成本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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