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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的征稅目標

對未列名的其他礦產品,省級人民政府可按礦種為本地區主要礦產品設置稅目,其余礦產品按類別設置稅目,並按其銷售的主要形式(如原礦、精礦等)確定征稅對象。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稅改革具體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54號),資源稅的計稅依據是應稅產品的銷售額,各稅目的征稅對象包括原礦、精礦(或原礦加工品)、金錠、氯化鈉初級產品,具體依據改革通知所附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資源稅是以各種應稅自然資源為征稅對象,以調節資源級差收益,體現國有資源有償使用的壹種稅種。資源稅理論上可分為按絕對礦租征收的壹般資源稅和按差別礦租征收的差別資源稅,體現在稅收政策上稱為“普遍征收、差別調節”,即所有礦商開采的應稅資源都要繳納資源稅;同時,開采中上等資源的納稅人也要相應繳納壹部分資源稅。

法律依據: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稅改革具體政策問題的文件通知》(財稅[2016]54號),資源稅的計稅依據是應稅產品的銷售額,各稅目的征稅對象包括原礦、精礦(或原礦加工品)、金錠、氯化鈉初級產品,具體按照改革通知所附的資源稅稅目稅率範圍。對未列名的其他礦產品,省級人民政府可按礦種為本地區主要礦產品設置稅目,其余礦產品按類別設置稅目,並按其銷售的主要形式(如原礦、精礦等)確定征稅對象。資源稅是以各種應稅自然資源為征稅對象,以調節資源級差收益,體現國有資源有償使用的壹種稅種。資源稅理論上可分為按絕對礦租征收的壹般資源稅和按差別礦租征收的差別資源稅,體現在稅收政策上稱為“普遍征收、差別調節”,即所有礦商開采的應稅資源都要繳納資源稅;同時,開采中上等資源的納稅人也要相應繳納壹部分資源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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