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我所知,稅法中所列的稅務行政復議事項有12項。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句話在某些情況下適用,在某些情況下不適用。1.申請人對復議範圍1項規定的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申請人對復議範圍中1項規定以外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二。說明:稅務行政復議的範圍如下。申請人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申請:1。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包括確定征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範圍、減稅、免稅、退稅、扣稅、適用稅率、納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征稅方式、征收稅款、收取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和稅務機關等具體行政行為。2.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3發票管理行為,包括發售、收款、開票等。4.稅收保全措施和執行措施。5.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1)罰款;(二)沒收財產和非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稅權。6.稅務機關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1)核發稅務登記證件;(二)為境外經營活動開具和出具完稅憑證和稅收管理證明;(三)行政賠償;(四)行政獎勵;(五)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7.資質行為。8.未依法確認納稅擔保的。9.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10.納稅信用評級行為。11.稅務機關通知出入境管理機構停止出境行為。12.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法律客觀性:
稅務行政復議的範圍,即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範圍,既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申請稅務行政復議的範圍,也是復議機關有權審查的稅務行政行為的範圍或稅務行政復議案件的受案範圍。從行政復議法和相關稅收法規來看,稅務行政復議的範圍是從能否申請復議兩個方面來確定的。(壹)可以申請復議的事項根據行政復議法和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復議機關可以受理申請人對下列稅收行政行為不服申請的復議:1。稅務機關的征稅行為,包括:-1;(2)滯納金;(三)審批減免稅和出口退稅;(四)稅務機關委托的扣繳義務人。2、稅務機關責令納稅人提交納稅保證金或提供納稅擔保的行為。3.稅務機關采取的稅收保全措施,包括:(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存款;(二)查封、扣押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4.稅務機關發出通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停止出境行為。5.稅務機關采取的稅收強制措施包括:(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代扣代繳稅款;-2拍賣查封、扣押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抵繳稅款。6.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包括:(1)罰款;(二)銷毀非法印制的發票,沒收違法所得;(三)非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銀行賬戶、發票、憑證或者其他便利條件,造成不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沒收違法所得。7.稅務機關拒絕發給稅務登記證、出售發票或者不予答復。8.其他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11項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這是壹般條款,也是自下而上的條款。據此,不屬於上述情形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為,只要侵犯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也可以申請復議。9.壹些稅務抽象行政行為。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七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違法,在對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對該規定進行審查:(1)國務院部門規定;(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規定;(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2)不能申請復議的事項1。不服行政處分和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不服行政處分的,根據《行政監察法》和《國家公務員條例》的規定,可以通過內部行政申訴獲得救濟;因任免、聘用、考核、調動等人事處理決定引起的復議,可依據《國家公務員條例》和人事部1997頒布的《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通過申訴或人事仲裁方式解決。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民事糾紛調解等處理不服的。對此,可以通過仲裁解決,也可以直接起訴到法院。9.壹些稅務抽象行政行為。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七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違法,在對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對該規定進行審查:(1)國務院部門規定;(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規定;(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2)不能申請復議的事項1。不服行政處分和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不服行政處分的,根據《行政監察法》和《國家公務員條例》的規定,可以通過內部行政申訴獲得救濟;因任免、聘用、考核、調動等人事處理決定引起的復議,可依據《國家公務員條例》和人事部1997頒布的《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通過申訴或人事仲裁解決。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民事糾紛調解等處理不服的。對此,可以通過仲裁解決,也可以直接起訴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