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資、薪金所得;
2、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3、 勞務報酬所得;
4、 稿酬所得;
5、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6、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7、 財產租賃所得;
8、 財產轉讓所得;
9、 偶然所得;
10、 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四) 扣繳義務人的扣繳手續費
稅務機關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2%的手續費。扣繳義務人可將其用於代扣代繳費用開支和獎勵代扣代繳工作做得較好的辦稅人員。但由稅務機關查出,扣繳義務人補扣的個人所得稅稅款,不向扣繳義務人支付手續費。
壹) 工資、薪金所得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除工資、薪金以外,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也被確定為工資、薪金範疇。其中,年終加薪、勞動分紅不分種類和取得情況,壹律按工資、薪金所得課稅。
(二)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是指:
1、 個體工商戶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以及其他行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
2、 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取得執照,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 其他個人從事個體工商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
4、 上述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取得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各項應稅所得。
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取得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其他各項應稅所得,應分別按照其他稅項目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5、 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和國合夥企業法》登記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投資者,依照《中華人民***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登記成立的獨資、合夥性質的私營企業的投資者,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登記成立的合夥制律師事務所的投資者、經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批準成立的負無限負責和無限連帶責任的其他個人獨資、個人合夥性質的機構或組織的投資者,所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參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征稅。
(三)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還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個人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形式較多,分配方式也不盡相同。大體上可以分為兩類。
1、 個人對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後,工商登記改變為個體工商戶的。這類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實際上屬於個體工商業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按個休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再征收企業所得稅。
2、 個人對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後,工商登記仍為企業的,不論其分配方式如何,均應先按照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然後根據承包、承租經營者按合同(協議)規定取得的所得,依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為:
(1) 承包、承租人對企業經營成果不擁有所有權,僅按合同(協議)規定取得壹定所得的,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2) 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協議)規定只向發包方、出租人交納壹定的費用,交納承包、承且費後的企業的經營成果歸承包、承租人所有的,其取得的所得,按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四) 勞務報酬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新聞、廣播、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報酬的所得。
個人擔任董事職務所得的董事費收入,屬於勞務報酬性質,按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稅。
上述各項所得壹般屬於個人獨立從事自由職業取得的所得或屬於獨立個人勞動所得。是否存在雇傭關系,是判斷壹種收入是屬於勞務報酬所得,還是屬於工資、薪金所得的重要標準。勞務報酬所得是個人獨立從事某種技藝,獨立提供某種勞務。
(五) 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這裏所說的作品,包括文學作品、書畫作品、攝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作者去世後,財產繼承人取得的遺作稿酬,亦應征收個人所得稅。
(六)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特許主要涉及以下四種權利:
1、 專利權
專利權是指由國家專利主管機關依法授予專利申請人在壹定時期內對某項發明創造享有的專有利用的權力,它是工業產權的壹部分,具有專有性(獨占性)、地域性、時間性。
2、 商標權
商標權是指商標註冊人依法律規定而取得的對其註冊商標在核定商品上使用的獨占使用權。商標權也是壹種工業產權,可以依法取得、轉讓、許可使用、繼承、喪失、請求排除侵害。
3、 著作權
著作權即版權,是指作者對其創作的文學、科學和藝術作品依法享有的某些特殊權力。著作權是公民的壹項民事權利,既具有民法中的人身權性質,也具有民法中的財產權性質。主要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
4、 非專利技術
非專利技術即專利技術以外的專有技術。這類技術大多尚處於保密狀態,僅為特定人知曉並占有。
(七)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其中:利息壹般是指存款、貸款和債券的利息。股息、紅利是指:個人擁有股權取得的公司、企業分紅,按照壹定的比率派發的每股息金,稱為股息;根據公司、企業應分配的、超過股息部分的利潤,按股派發的紅股,稱為紅利。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允許集體所有制企業在改制為股份合作制企業時可以將有關資產量化給職工個人。為了支持企業改組改制的順利進行,對於企業在改革過程中個人取得量化資產的征稅問題按以下規定處理:
1、 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僅作為分紅依據,不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 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業量化資產參與企業分配而獲得的股息、紅利,應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八) 財產租賃所得
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個人取得的財產轉租收入,屬於“財產租賃所得”的征稅範圍。在確定納稅義務人時,應以產權憑證為依據,對無產權憑證的,由主任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產權所有人死亡,在未辦理產權繼承手續期間,該財產出租而有租金收入的,以領取租金的個人為納稅義務人。
(九) 財產轉讓所得
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築物、土地作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為促進我國居民住宅市場的健康發展,經國務院批準,對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1、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2、 個人出售自有住房的應納稅所得額,按下列原則確定:
(1) 個人出售除已購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應納稅所得額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確定。
(2) 個人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其應納稅所得額為個人出售已購公有住房的銷售價,減除住房面積標準的經濟適用房價款、原支付超過住房面積標準的房價款、向財政或原產權單位繳納的所得收益以及稅法規定的合理費用後的余額。
已購公有住房是指城鎮職工根據國家和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按照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按縣級(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確定。
(3) 職工以成本價(或標準價)出資的集資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以及拆遷安置住房,比照已購公有住房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3、 為鼓勵個人換購住房,以對出售自有住房並擬在現住房出售後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納稅人,其出售現住房所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視其重新購房的價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稅。具體辦法為:
(1) 個人出售現住房所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應在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前,以納稅保證金形式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稅務機關在收到納稅保證金時,應向納稅人正式開具“中華人民***和國納稅保證金收據”,並納入專戶存儲。
(2) 個人出售現住房後1年內重新購房的,按照購房金額大小相應退還納稅保證金。購房金額大於或等於原住房銷售額(原住房為已購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銷售額應扣除已按規定向財政或原產權單位繳納的所得收益,下同)的,全部退還納稅保證金,購房金額小於原住房銷售額的,按照購房金額占原住房銷售額的比例退還納稅保證金,余額作為個人所得稅繳入國庫。
(3) 個人出售現住房後1年內未重新購房的,所繳納的納稅保證金全部作為個人所得稅繳入國庫。
(4) 個人在申請退還納稅保證金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購房合同和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明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方可辦理納稅保證金退還手續。
(5) 跨行政區域售、購住房又符合退還納稅保證金的個人,應向納稅保證金繳納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納稅保證金。
4、 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壹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繼續免征個人所得稅。
5、 為了確保有關住房轉讓的個人所得稅政策得到全面、正確的實施,各級房地交易管理部門應與稅務機關加強協作、配合,主管稅務機關需要有關本地區房地產交易情況的,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應及時提供。
(十) 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其中,得獎,是指參加各種有獎競賽活動,取得名次獲得的獎金;中獎、中彩,是指參加各種有獎活動,如有獎銷售、有獎儲蓄或購買彩票,經過規定程序,抽中、搖中號碼而取得的獎金。
實際上,稅法列舉的偶然性所得是個人在非正常情況下得到的不確定性收入。
(十壹) 其他所得
上述10項個人應稅所得是根據所得的不同性質劃分的。除了10項個人應稅所得外,對於今後可能出現的需要征稅的新項目,以及個人取得的難以界定應稅項目的個人所得,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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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及計算公式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是應納稅額占應納稅所得額的比率,是稅收立法的核心。個人所得稅法設置了兩類稅率。
(壹) 超額累進稅率
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和實行加成征收的勞務報酬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
1、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壹(適用於工資、薪金所得)
(1)
級數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速算扣除數
1 不超過500元的
5
0
2 超過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過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過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過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過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過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過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過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註:本表所稱全月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稅法第6條的規定,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800元後的余額或者減除附加費用3200元後的余額。)
(2)
級數
含稅級距
不含稅級距
稅率(%)
速算扣除數
1 不超過500元的
不超過475元的
5
0
2 超過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超過475元至1825元的部分
10
25
3超過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超過1825元至4375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過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超過4375元至16375元的部分
20
375
5超過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超過16375元至31375元的部分
25
1375
6超過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超過31375元至45375元的部分
30
3375
7超過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過45375元至58375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過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超過58375元至70375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過100000元的部分
超過70375元的部分
45
15375
(註:1、表中所列含稅級距與不含稅級距,均為按照稅法規定減除有關費用後的所得額。2、含稅級距適用於納稅人負擔稅款的工資、薪金所得;不含稅級距適用於由他人(單位)代付稅款的工資、薪金所得。)
2、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
(適用於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1)
級數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速算扣除數
1不超過5000元的
5
0
2 超過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10
250
3 超過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
1250
4超過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4250
5 超過50000元的部分
35
6750
(註:本表所稱全月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稅法第6條的規定,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
(2)
級數
含稅級距
不含稅級距
稅率(%)
速算扣除數
1不超過5000元的
不超過4750元的
5
0
2 超過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超過4750元至9250元的部分
10
250
3 超過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超過9250元至25250元的部分
20
1250
4 超過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超過25250元至39250元的部分
30
4250
5 超過50000元的部分
超過39250元的部分
35
6750
(註:1、表中所列含稅級距與不含稅級距,均為按照稅法規定減除有關費用(成本、損失)後的所得額。2、含稅級距適用於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由納稅人負擔稅款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不含稅級距適用於由他人(單位)代付稅款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3、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三
(適用於加成征收的勞務報酬所得。)
(1)
級數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速算扣除數
1不超過20000元的
20
0
2超過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超過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註:本表所稱每次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稅法第六條的規定,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每次收入超過4000元的,減除20%的費用後余額。本表是根據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關於加成征收的規定換算的。)
(2)
級數
含稅級距
不含稅級距
稅率(%)
速算扣除數
1 不超過20000元的
不超過16000元的
20
0
2 超過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超過16000元至37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過50000元的部分
超過37000元的部分
40
7000
(註:1、表中的含稅級距與不含稅級距,均為按照稅法規定減除有關費用後的所得額。2、含稅級距適用於由納稅人負擔稅款的勞務報酬所得;不含稅級距適用於由他人(單位)代付稅款的勞務報酬所得。)
(二) 比例稅率
對未加成征收的勞務報酬所得及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均適用20%的比例稅率。
稅法規定,對稿酬所得,按應納稅額減征30%,因而實際稅率相當於14%。
(三) 計算公式
1、工資、薪金所得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每月收入額-費用扣除標準)×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適用稅率是指含稅級距對應的稅率)
單位或個人負擔應納稅款的公式為:
應納稅額=(不含稅收入額-費用扣除標準-速算扣除數)÷(1-稅率)×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稅率是指不含稅級距對應的稅率,適用稅率是指含稅級距對應的稅率)
2、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全年收入總額-成本、費用以及損失)×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3、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納稅年度收入總額-必要費用)×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適用稅率是指含稅級距對應的稅率)
單位負擔應納稅稅款的公式為:
應納稅額=(不含稅收入額-必要費用-速算扣除數)÷(1-稅率)×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4、勞務報酬所得
(1)每次收入4000元以下的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每次收入額-800)×20%
單位負擔應納稅稅款的公式為(即不含稅收入額3360元以下的)
應納稅額=(不含稅收入額-800)÷(1-適用稅率)×(適用稅率)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每次收入額×(1-20%)×適用稅率
交付單位或俱負擔應納稅款的公式為:(即不含稅收入額3360元以上的)
應納稅額=(不含稅收入額-速算扣除數)×(1-20%)÷[1-稅率×(1-20%)]×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稅率是指不含稅級距對應的稅率,適用稅率是指含稅級距對應的稅率)
5、稿酬所得
(1)每次收入4000元以下的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1-30%)=(每次收入額-800元)×20%×(1-30%)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1-30%)=(每次收入額×(1-20%)×20%×(1-30%)
單位負擔交納稅款的計算方法同4
6、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同4,略)
7、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應納稅款=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每次收入額×20%
單位或個人負擔應納稅款的公式為:(即不含稅收入額)
應納稅額=不含稅收入額÷(1-適用稅率)×適用稅率
8、財產租賃所得(同4,略)
9、財產轉讓所得
應納稅款=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收入總額-財產原值-合理費用)×20%
10、偶然所得、其他所得(同7,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