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原則
(壹)稅務機關是稅收的行政主體。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和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收征收活動。”
(二)稅務機關只能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
稅務機關代表國家向納稅人征稅,不能隨意征收,只能依法征收。
(三)稅務機關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預繳、緩征或者攤派稅款。
稅務機關是執行稅法的專職機構。他們不得在稅法生效前向納稅人收稅,也不得在稅法失效前停止收稅,也不得制定法律和開征新稅。
(四)稅務機關在征收稅款時必須遵循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的原則。
(五)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或者查封、扣押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須向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或者查封、扣押清單。
《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稅務機關征收稅款,必須向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
(六)稅款、罰款和罰金由稅務機關上繳國庫。
《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按照國家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範圍和稅收入庫預算級次,將征收的稅款繳入國庫。”這也是收稅的壹個基本原則。
(七)稅收優先審查原則。
《稅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第四十五條
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款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納稅人所欠稅款發生在納稅人將其財產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應當在抵押、質押、留置之前執行。
納稅人未繳納稅款,同時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款優先於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
1.稅收優先於無擔保的債權。
2.納稅人欠稅的,稅款優先於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的執行。
3.稅收優先於罰款,沒收非法所得。
納稅人未繳納稅款,同時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款優先於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