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對於法律支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等特殊行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相關文件規定,職工工資可以全部在稅前扣除,因此不受應稅工資的納稅限額限制。《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最低工作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只要條款規定的工資高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就是合法的,企業內部的額外考核獎金和崗位工資,《勞動法》沒有規定。在勞動報酬條款中,可以約定標準工資、加班工資、獎金、津貼、補貼、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
勞動合同中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的標準約定不明確,導致爭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的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沒有約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沒有約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用人單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時,應當消除:加班費;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特殊津貼;國家規定的職工福利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六條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的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額實行宏觀調控。
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