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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繳納的依據是什麽?

資源稅的繳納依據如下:

1,從價率征收的計稅依據。從價稅征收的計稅依據。資源稅銷售額按固定價格率計算,包括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向買方收取的總價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稅銷項稅額。自2014、12、1起,在全國範圍內實施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煤炭的應稅產品包括原煤和用未稅原煤加工的洗精煤。納稅人開采原煤並直接對外銷售的,以原煤銷售額作為應稅煤炭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原煤銷售不包括從坑口到車站和碼頭的運輸成本。納稅人將其開采的原煤用於連續生產和選煤的,在原煤轉讓和使用過程中不繳納資源稅;挪作他用的,視同銷售原煤,計算繳納資源稅;

2.定額征收的計稅依據是銷售額。銷售數量包括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的應稅產品的實際銷售數量和視同銷售的自用數量。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或者轉讓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折算的數量或者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例為應納稅數量。對於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的原礦,由於無法準確掌握納稅人轉移和使用的原礦量,可以將精礦按選礦比例折算為原礦量,作為應納稅額。

特殊情況下的銷售:

1.納稅人利用其所屬單位對外銷售應稅產品的,按照其所屬單位的銷售額征收資源稅;

2.納稅人向境外銷售應稅產品,並將應稅產品用於除連續生產以外的其他用途的,按照納稅人在境外銷售應稅產品的平均價格,對銷售這些應稅產品自用部分征收資源稅;

3.納稅人直接出口其開采的應稅產品的,以其離岸價(不含增值稅)為銷售額征收資源稅。

綜上所述,同時開采多種資源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資源產品的稅額不能準確劃分的,應當適用較高的稅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資源稅的稅目、稅率按照本條例所附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稅目、稅率的部分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文章

納稅人適用的具體稅率,根據納稅人在本條例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規定的稅率範圍內開采或者生產的應稅產品的資源品位和開采條件,由財政部商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財政部未列出名稱、具體適用稅率尚未確定的其他非金屬礦和有色金屬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四條

資源稅的應納稅額,按照從價定率或者數量定額的方法,以應稅產品的銷售額乘以適用於納稅人的特定比例稅率或者應稅產品的銷售額乘以適用於納稅人的特定定額稅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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