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壹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壹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項目的具體條件和範圍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施行。
具體情況如下:
1.大氣汙染防治方面。將脫硫脫硝除塵優惠領域擴展為電力、鋼鐵等行業煙氣超低排放改造項目和建材、焦化、石化、化工、有色等行業煙氣治理項目;新增了有機廢氣收集凈化、惡臭氣體治理項目。
2.公***汙水處理方面。新增了農村汙水處理、汙泥處理處置及資源化利用、水體修復與治理等項目。
3.土壤與地下水汙染治理方面。本部分為新增內容,新增了土壤與地下水修復項目。
4.公***垃圾處理方面。將生活垃圾處理項目擴展為生活垃圾分類和無害化處理處置項目,項目條件明確包括城鎮和農村生活垃圾,涉及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貯存、運輸、處理、處置項目。
5.生態環境監測方面。本部分為新增內容,新增了對國家、省、市、縣級生態環境監測項目的優惠。
6.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方面。新增了數據中心節能改造、通信基站節能改造、余熱余壓利用、綠色照明,以及碳捕集、利用與封存(CCUS)等項目。
7.節水改造及非常規水利用方面。新增了汙水資源化利用、城鎮和工業公***供水管網改造、工業節水改造項目。
法律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八十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所稱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汙水處理、公***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的具體條件和範圍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施行。
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壹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壹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