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第六條規定,所稱“重大稅收違法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標準的案件:
1、納稅人偽造、隱匿、變造、擅自記賬憑證、銷毀賬簿,或是在賬簿上支出項多列或是不列、少列收入,或是經過所在稅務機關通知需要申報而拒不申報的,或是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行為,不繳或是少繳企業應納稅款,查補稅款金額在人民幣100萬元以上,而且任壹年度查補稅額占當年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
2、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使用轉移或是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所在稅務機關追繳該納稅人欠繳的稅款,欠繳稅款金額在人民幣100萬元以上的;
3、以假報出口或是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
4、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
5、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是虛開用來騙取企業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
6、虛開普通發票100份或是金額40萬元以上的;
7、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制章的;
8、雖沒有達到上述標準,但違法情節比較嚴重、有較大社會影響的。
符合前款規定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由稅務稽查局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書》或是《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決定,而且當事人在法定期間以內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或是提起行政訴訟,或是經過行政復議或是法院裁判對此案件最終確定效力之後,依照本辦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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