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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企業所得稅

法律主觀性:

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營業收入屬於納稅範圍,部分企業在向自然人支付營業收入時不知道是否代扣代繳。

1.妳說的營業收入是什麽意思?

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定義如下:

營業收入是指:

1.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合夥企業的個人合夥人從事在中國境內註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2、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等有償服務活動的個人;

3、個人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租賃經營和轉包、轉租收入;

4、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

二、支付自然人的經營所得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個稅。

網友問:

我公司是黑龍江省某企業,與某自然人簽訂了辦公室裝修合同,約定了包工包料。自然人向稅務機關開具建築勞務發票時,個人所得稅由稅務機關按照業務收入核定征收。我們支付自然人的裝修款還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嗎?

律師回答道:

新個人所得稅法(主席令第9號)第二條規定,居民個人取得經營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第六條第(三)項規定,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第十二條規定,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後,應當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應當在每月或者季度終了後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次年3月31日前結清收入。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07號)第六條第(五)項規定,經營所得是指:1。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在中國境內註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個人合夥人的生產經營所得;2 .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等有償服務活動的個人;3.個人從企事業單位承包、租賃、分包、轉租取得的所得;4 .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第十五條規定,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壹款第三項所說的成本、費用,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直接費用和計入分配成本的間接費用,以及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所謂損失,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因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轉移財產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沒有綜合所得的,在每壹納稅年度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時,應扣除費用六萬元、專項附加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專項附加扣除應在最終結算時扣除。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提供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應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黑龍江省稅務局關於自然人申請代開發票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黑龍江省稅務局第19號公告)第二條規定,未辦理稅務登記證的自然人納稅人臨時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業務收入,在申請代開發票時,統壹為代開發票金額的65438+(不含增值稅)。

因此,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申報繳納,無論經營所得是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貴公司在進行支付時不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 (壹)綜合所得,適用3%至45%的超額累進稅率;(二)營業收入適用5%至35%的超額累進稅率;(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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