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以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為例說明: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可以變更法定代表人和股東,即可以“過戶”。
法律依據: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壹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新股東的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2、《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分兩種情況:
個體戶執照是個體經營形式,任何情況下都不允許“過戶”;
另壹種個體戶執照是家族企業的形式,可以在家族成員之間“轉讓”,但不在家族成員之間轉讓就不能“轉讓”。
法律依據:《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個體工商戶變更經營者的,應當在註銷登記後由新的經營者重新申請登記。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在家庭成員中變更經營者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二、至於《稅務登記證》,則是依據《營業執照》來變更或註銷的。也就是說,營業執照可以轉讓的,稅務登記證也可以轉讓。營業執照不能轉讓的,稅務登記證也可以轉讓。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註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