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21號文件出臺了針對性稅收優惠政策。那麽,如果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享受優惠時應如何計算減免稅額?
根據21號文件規定,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內以每戶每年12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浙江省出臺的限額標準為,每戶每年14400元。
假設退役士兵王先生2021年1月在浙江省嘉興市開了壹家超市,辦理了個體工商戶小規模納稅人登記(按季申報),符合享受優惠的條件。2021年該超市的月銷售收入均等,全年銷售收入為50萬元,且均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王先生全年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為10萬元。
根據政策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據此,假設王先生開設的超市符合免征增值稅條件,2021年應繳納增值稅0元,城市維護建設稅0元,教育費附加0元,地方教育附加0元,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00000×20%-10500)×50%=4750(元)。
根據21號文件規定,納稅人應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於扣減限額的,減免稅額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於扣減限額的,以扣減限額為限。接上例,王先生2021年應繳納個人所得稅4750元,小於扣減限額14400元,那麽扣減後無須繳納相關稅款。
來源:中國稅務報作者:林斌孔陳如周莉李亞男(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杭州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嘉興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