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兩個以上地方取得綜合所得,綜合所得年度收入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後的余額超過6萬元;
2.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壹項或者多項所得,綜合所得年度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後的余額超過六萬元的;
3.納稅年度預繳稅額低於應納稅額的;
4.納稅人申請退稅;
5.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和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取得綜合所得需要匯算清繳的情形包括:
(壹)從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綜合所得年度收入減除專項附加後的余額超過六萬元的;
(二)取得勞務報酬、特許權使用費、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的壹項或者多項,年度綜合所得減除專項費用後的余額超過六萬元的;
(三)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於應納稅額的;
(4)納稅人申請退稅。納稅人申請退稅,應當提供其在中國境內開立的銀行賬戶,並在最終匯算清繳地當場辦理退稅。匯算清繳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