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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務管理系統

法律分析:金融票據管理系統;

1.為加強票據管理,規範票據業務,明確管理責任,特制定本制度。

二。金融票據包括銀行票據和非銀行票據。銀行票據包括支票、信用憑證等。;非銀行票據包括收據、各種稅單、社保單等。

三、財政票據的購買、保管、核銷業務由各部門分工負責。出納負責銀行票據的保管,財務總監指定的會計負責非銀行票據的保管。非銀行票據收款後由收款人保管,收款由出納保證。

四、財政票據應存放在保險櫃內,有專人妥善保管。財務印章和銀行票據應分別由財務總監和出納保管。非銀行票據的保管以兩分離為原則,不得由壹人兼任。

五、辦理票據業務必須經財務總監審核,出納根據審核的原始憑證,支付銀行匯票,付款時應出具收據。

六、銀行匯票、收據必須按順序簽發,作廢時應加蓋作廢專用章。作廢票據不得缺頁,已發出的作廢票據由票據簽發人收回。

七、簽發票據時,應註意單位名稱(全稱)、金額大小寫規範,項目名稱準確,標準單據應用正楷填寫,字跡清晰;文件填寫過程中如有錯誤,不得撕毀文件,必須保存完好,並加蓋作廢印章。

八、出納收到銀行賬單後,應認真審核,及時入賬,將不合規的賬單及時反映給財務總監,並由財務總監確定解決方案。

九、已繳納的稅票、社保憑證等非銀行票據應由專人及時取回,妥善保管,以便日後查驗。

十、票據管理人員應建立備查登記簿。相關票據行為發生時,應及時登記在備查簿上。

XI。財務人員發現票據丟失、票據錯誤、票據不真實應盡快采取相應措施,重大事故財務總監應向公司總經理報告。

12.票據保管員工作調動或離職時,應編制票據交接計劃表,並在財務總監的監督下逐筆確認交接。確認後,主管和後續財務人員應在交接明細表上簽字確認。

十三、本規定適用於所有財務人員,如有違反,追究相關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票證管理辦法》。

第六條稅票的基本要素包括:稅票號碼、征收單位名稱、開具日期、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稅種(收費、基金、罰沒)、金額、所屬期間等。

第七條紙質稅收票證的基本形式包括收據聯、存根聯和報表聯。收據應作為完稅憑證交給納稅人;存根由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和代理人保管;稅務機關應當制作會計憑證或者保存備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以下簡稱省)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稅收票證管理情況,確定收據聯以外的稅收票證的開售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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