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壹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3.總承包單位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單位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委托給第三方;
4.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5.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分包給第三方或者以分包的名義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後分包給第三方;
6.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7.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
第二,總承包和分包的區別。總承包和分包都是承包商為工程建設提供服務,這是兩者的相同點。但更多地表現為以下差異:
1,法律意義上的總承包和分包
總承包商是總承包合同的主體,在總承包合同中履行作為承包商的相關責任和義務。但在總承包方與分包方就總承包項目簽訂的總分包合同中,總承包方作為甲方履行相關責任和義務,合同地位發生了變化。可見,總承包商在不同的合同中會以不同的身份出現,在工程建設中扮演不同的角色。這種角色的變化是由合同規定的法律關系決定的。分包在工程建設中始終處於從屬地位。從合同關系來看,總承包商與業主簽訂的合同為主合同,總承包商與分包商簽訂的總分包合同為從屬合同。分包商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有兩種情況,壹種是業主指定分包,另壹種是總承包商自行分包。兩者都可以通過招標或不招標進行分包,但必須具備相應的承包資質。在業主指定的分包中,應在總承包合同中明確分包的位置。它可以直接與業主簽訂合同,與總承包商簽訂總分包合同,或三方合同。在合同中,要明確分包商與總承包商之間的被管理關系和管理關系,以及工程款的支付方式、總承包商管理費等項目管理中的問題。對於總承包商分包的分包商,工程款只能來自總承包商。這是與指定分包最根本的區別。
2.工作內容的區別總承包商不僅要承擔法律法規要求不能分包的任務,還要完成協調分包商之間的關系,合理安排各專業分包商的工作進度,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負責,為分包工程提供相關的配合和服務,如提供道路、垂直運輸設備、腳手架、水電等。總承包商應提供的總服務內容應在總承包合同中明確規定。因此,總承包商可以從業主處獲得總承包商管理服務費。分包單位應根據與總承包單位簽訂的總分包合同完成相應的專業工程施工任務,完善施工材料的安排,對總承包單位負責。
3.服務模式總承包商的服務模式是總承包商對建築安裝工程的協調,分包商提供純建築安裝工程服務。
4.服務對象總承包商的服務對象是業主,分包的服務對象是總承包商,間接為業主服務。
5.資質要求總承包商具有專項總承包資質。分包商可能有也可能沒有總承包商資質。但必須具備相應的專業承包資質。
6.采用的必要性業主應根據工程建設的需要決定是否采用總承包方式。
7.監理單位的管理深度兩者壹般來說,總承包管理的項目規模比較大,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往往需要施工監理。監理單位對總承包商和分包商的管理,在《建設監理規範》中有相應的規定,兩者的管理深度和方法是不同的。
8.支付工程款的總包商直接從發包人處獲得工程款。在分包商中,業主規定分包商應從業主處獲得,其他分包商應從總承包商處獲得。業主為獲得工程款而指定分包必須得到總承包商的批準。除了法律意義上的上述理解,在日常的項目管理過程中,總承包和分包的概念有時是相對的。對於壹個不是很復雜的工程,承包人可能在不具備總承包資質的情況下,只具備少數專業承包資質並滿足工程建設需要,分包勞務。那麽,總包與勞務分包的關系也就構成了總承包與分包的關系。在實踐中,最大的總承包商常被稱為“大包”,二級承包商被稱為“二包”、“三包”。壹個合同只能有壹個總承包商。總承包合同下的所有專業分包商都是平行合作關系。
三。建築業總承包和分包工程如何開票納稅(1)辦理壹般納稅人手續。
申請。納稅人應向主管國稅機關提交書面申請報告,並提供納稅人資格證明、年銷售額(營業)等相關文件和資料。分支機構還應提供總公司的相關文件或復印件,並領取《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壹式三份。
納稅人應如實逐項填寫《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申請確認表》所列項目,並在10日內將《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申請確認表》報送主管國稅機關審核。納稅人提交《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申請確認表》及提供的相關文件、資料後,經主管國稅機關審核並報主管國稅機關批準,在稅務登記證復印件第壹頁加蓋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確認專用章。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到主管國稅機關領取《壹般納稅人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二)壹般納稅人年檢
壹般納稅人必須按照國家稅務機關的要求準確計算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提供納稅資料,按時足額繳納應納稅款,依法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並接受國家稅務機關組織的壹般納稅人年度資格檢查和管理。
壹般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按照國家稅務機關的要求進行定期整改,五個月內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不得領購專用發票:
(1)年銷售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壹般納稅人和被認定為壹般納稅人的個體戶,核算不完善或無法向國家稅務機關提供準確納稅信息的;
(二)未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領購、開具和保管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三)欠稅嚴重,不采取積極措施繳納稅款,經國稅機關多次催繳無效的。
壹般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年銷售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企業和年銷售額達到規定標準的個體經營者,取消壹般納稅人資格,按小規模納稅人處理。年銷售額達到規定標準的企業,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按銷售額增值稅稅率納稅,不得領購專用發票,並繳清剩余專用發票:
(1)虛開專用發票違法犯罪行為;
(2)有偷稅、騙取出口退稅違法犯罪行為的;
(三)年銷售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壹般納稅人和被認定為壹般納稅人的個體戶,在規定期限後仍不能完善會計核算或者向國家稅務機關提供準確納稅信息的;
(四)年銷售額達到規定標準並被認定為壹般納稅人的企業,會計核算不完善或者無法向國稅機關提供準確的納稅信息的;
(五)沒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以上是總承包與分包關系的全部內容。從上面我們可以看出,總承包商和分包商這兩個工程建設者,在質量和安全方面應該同時對工程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