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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

2012年6月12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以財預〔2012〕40號印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該《辦法》分主要內容、預算科目、稅款預繳、匯總清算、稅款繳庫程序、財政調庫、其他7部分,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的通知》(財預〔2008〕10號)予以廢止。主要內容:

1、基本方法。屬於中央與地方***享範圍的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按照統壹規範、兼顧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所在地利益的原則,實行“統壹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處理辦法,總分機構統壹計算的當期應納稅額的地方分享部分中,25%由總機構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機構所在地分享,25%按壹定比例在各地間進行分配。

統壹計算,是指居民企業應統壹計算包括各個不具有法人資格營業機構在內的企業全部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總機構和分支機構適用稅率不壹致的,應分別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所得稅額。

分級管理,是指居民企業總機構、分支機構,分別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屬地進行監督和管理。

就地預繳,是指居民企業總機構、分支機構,應按本辦法規定的比例分別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匯總清算,是指在年度終了後,總分機構企業根據統壹計算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額,抵減總機構、分支機構當年已就地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後,多退少補。

財政調庫,是指財政部定期將繳入中央總金庫的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數調整至地方國庫。

2、適用範圍。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是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居民企業。

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三級及三級以下分支機構,其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等統壹並入二級分支機構計算。

按照現行財政體制的規定,國有郵政企業(包括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屬單位)、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包括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長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總分機構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包括滯納金、罰款收入)為中央收入,全額上繳中央國庫,不實行本辦法。

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營業稅、增值稅的產品售後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以及上年度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不實行本辦法。

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按本辦法計算有關分期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其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額及分攤因素數額,均不包括其境外分支機構。

溫馨提示:以上內容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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