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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分支機構匯算清繳報表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2014年版)》填報說明

壹、適用範圍及報送要求

(壹)適用範圍

本表適用於在中國境內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並實行“統壹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匯總納稅辦法的居民企業填報。

(二)報送要求

月(季)度終了之日起十日內,由實行匯總納稅的總機構隨同《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報送;月(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由實行匯總納稅的分支機構隨同《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報送總機構申報後加蓋有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專用章的《中華人民***和國匯總納稅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表(2014年版)》(復印件)。

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由實行匯總納稅的總機構隨同《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報送;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由實行匯總納稅的分支機構隨同《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報送總機構申報後加蓋有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專用章的《中華人民***和國匯總納稅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表(2014年版)》(復印件)。

二、具體項目填報說明

1.“稅款所屬時期”:月(季)度申報填寫月(季)度起始日期至所屬月(季)度的最後壹日。年度申報填寫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

2.“總機構名稱”、“分支機構名稱”:填報稅務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記載的納稅人全稱。

3.“總機構納稅人識別號”、“分支機構納稅人識別號”:填報稅務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15位)。

4.“應納所得稅額”:填寫本稅款所屬時期匯總納稅企業全部應納所得稅額。

5.“總機構分攤所得稅額”:填寫總機構統壹計算的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的25%。

6.“總機構財政集中分配所得稅額”:填寫總機構統壹計算的匯總納稅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的25%。

7.“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額”:填寫本稅款所屬時期總機構根據稅務機關確定的分攤方法計算,由各分支機構進行分攤的當期應納所得稅額。

8.“營業收入”:填寫上壹年度各分支機構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日常經營活動實現的全部收入的合計額。

9.“職工薪酬”:填寫上壹年度各分支機構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的合計額。

10.“資產總額”:填寫上壹年度各分支機構在經營活動中實際使用的應歸屬於該分支機構的資產合計額。

11.“分配比例”:填寫經企業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的各分支機構分配比例,分配比例應保留小數點後四位。

12.“分配所得稅額”:填寫本所屬時期根據稅務機關確定的分攤方法計算,分配給各分支機構繳納的所得稅額。

13.“合計”:填寫上壹年度各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總額、職工薪酬總額和資產總額三項因素的合計數及當期各分支機構分配比例和分配稅額的合計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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