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二條和第三條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成立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該居民企業為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單位,除非另有規定,企業所得稅實行“統壹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1)統壹計算。指的是總納稅企業所屬的各個不具備法人資格分支機構在內的全部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由總機構統壹計算。
(2)分級管理。總、分機構分別接受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因為總機構和分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對當地機構都有企業所得稅的管理責任。
(3)就地預繳。根據本地法律法規,總分機構應分月或分季分別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4)匯總清算。是指總機構在年度終了之後,計算匯總納稅企業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額、抵減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當年已就地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之後,多退少補。
(5)財政調庫。財政部定期將繳入中央國庫的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數調整到地方國庫。
根據第十條規定,匯總納稅企業應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由總機構匯總計算企業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扣除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已經預繳的稅款,計算出應繳應退稅款,然後根據本辦法規定的稅款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應繳應退稅款,再分別由總分機構就地辦理稅款繳庫或退庫。
綜上,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其成立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應辦理季度和年度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申報。
擴展資料總機構應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應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計算公式如下表述
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0.35×(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該分支機構工資總額/各分支機構工資總額和)+0.30×(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以上公式中分支機構僅指需要就地預繳的分支機構,該稅分攤比例按上述方法壹經確定後,當年不作調整。?
分支機構經營收入,是指分支機構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勞務等經營業務中實現的全部營業收入。其中,生產經營企業的經營收入是指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業的經營收入是指利息和手續費等全部收入;保險企業的經營收入是指保費等全部收入。?
支機構職工工資,是指分支機構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職工的各種形式的報酬。 分支機構資產總額,是指分支機構擁有或者控制的除無形資產外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總額。 各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的數據均以企業財務會計決算報告數據為準.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