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簽訂股份轉讓協議書;
2、帶《公司變更登記申請表》、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執照正副本、股權轉讓協議等材料原件到工商登記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3、辦理稅務變更登記手續。股份轉讓需要經過以下程序:
1、當事人達成股權轉讓的合意;
2、取得半數股東同意轉讓證明,以及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證明;
3、簽訂股權轉讓協議;
4、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修改公司章程;
5、辦理變更登記。股份轉讓是指股份的持有人和受讓人之間達成協議,持有人自願將自己所持有的股份以壹定的價格轉讓給受讓人,受讓人支付價金的行為。股票轉讓還可進壹步細分為記名股票轉讓與非記名股票的轉讓、有紙化股票的轉讓和無紙化股票的轉讓等。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壹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權變更應註意的事項
具體如下:
1、簽訂股權變更協議的主體,在股權變更中,出讓股權的主體應當是公司的股東,受讓方可以是原公司的股東,也可以是股東外的第三人;
2、股東會或其他股東的決議或意見。股東在對外轉讓股權簽訂股權變更協議前要征求其他股東意見,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放棄優先購買權時,才能向股東外第三人轉讓;
3、對前置審批程序的關註;
4、明晰股權結構;
5、股權變更協議受讓人應認真分析受讓股權所在公司的經營狀況及財務狀況;
6、股權變更協議受讓人應盡量了解所受讓股權的相關信息,以確定是否存在瑕疵;
7、股權變更協議應要求合同相對方作出壹定的承諾與保證;
8、股權變更協議應及時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