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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破產重整企業稅務處理

《公告》所指納稅信用修復是對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級別的修復。

此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信用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7號,以下簡稱《修復公告》)已對19種發生頻次高但情節輕微或未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納稅信用失信行為,明確了相應的修復條件和修復標準,各納稅信用級別納稅人符合條件的,均可提出納稅信用修復申請,及時挽回自身的信用損失。

在此基礎上,《公告》新增了對嚴重失信行為和破產重整企業的納稅信用修復情形。

對於符合下列五種情形的企業,滿足已糾正納稅信用失信行為、履行稅收法律責任或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保持6個月或12個月在稅務管理系統中沒有新增納稅信用失信行為記錄等條件後,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信用修復。

五種情形:

(壹)破產企業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並糾正相關納稅信用失信行為的。

(二)因確定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的納稅人,失信主體信息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規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請前連續12個月沒有新增納稅信用失信行為記錄的。

(三)由納稅信用D級納稅人的直接責任人員註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納稅信用關聯評價為D級的納稅人,申請前連續6個月沒有新增納稅信用失信行為記錄的。

(四)因其他失信行為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的納稅人,已糾正納稅信用失信行為、履行稅收法律責任,申請前連續12個月沒有新增納稅信用失信行為記錄的。

(五)因上壹年度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本年度納稅信用保留為D級的納稅人,已糾正納稅信用失信行為、履行稅收法律責任或失信主體信息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規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請前連續12個月沒有新增納稅信用失信行為記錄的。

其中,沒有新增納稅信用失信行為記錄的時間從企業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起開始計算,企業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後再次出現其他失信行為記錄的,該時間需重新計算。符合《修復公告》所列條件的納稅人,其納稅信用級別及失信行為的修復仍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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