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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可以判幾年

如果是走私普通貨物,根據《刑法》第153條的規定,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數額較大的,或者壹年內因走私受到兩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二種情況,走私貨物、物品應納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三種情況,走私貨物、物品時應納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最高可以判處無期徒刑、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在廣東、深圳、廣州、珠海、佛山、中山、東莞等壹類地區,相對較大的應納稅額意味著10到50萬元。應付的巨額稅款意味著50萬到250萬元。極其巨大是指250萬以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五十三條走私本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壹)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的,或者在壹年內因走私被行政處罰二次,又進行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應繳稅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應繳稅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應繳稅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未經處理多次走私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應納稅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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