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租房專項附加扣除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在主要工作城市沒有自有住房的納稅人發生的住房租賃費用,可以按照壹定標準扣除。具體來說,需要滿足的條件包括:在主工作城市沒有自有住房;已簽訂租賃合同並支付相應租金;租住地點與工作地點壹致。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在年度匯算清繳時,按照規定標準申報租房專項附加扣除。
二是貸款專項附加扣除
對於貸款,主要是指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根據稅法規定,納稅人或其配偶單獨或共同使用商業銀行或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在中國境內為本人或配偶購買住房的,首次住房貸款發生的利息支出,在貸款利息實際發生當年,按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扣除期限最長不超過240個月。需要註意的是,這裏指的是首套房貸,貸款必須用於購買住房,不能挪作他用。
三、兩者不能合並申報。
租金和貸款雖然都可以申報專項附加扣除,但都是獨立扣除,不能壹起申報。也就是說,納稅人需要按照自己的規定和標準進行申報,不能將租金和貸款的扣除額相加後進行申報。
總而言之:
在壹定條件下,租房和貸款可以單獨申報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但不能壹起申報。納稅人需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和稅法的規定分別申報,才能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6條規定: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壹)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減除費用六萬元、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14條規定: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壹款第壹項所說的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費用。具體範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並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
國務院直轄市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65 438+08]41號)
住房租金和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有具體的扣除標準、條件和要求。納稅人可以根據《通知》的具體規定判斷是否符合扣除條件,並按照規定進行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