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屬於時點法還是時段法確認收入嗎介紹如下:
租賃屬於時段確認收入。
租賃收入企業所得稅確認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六)項所稱租金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第十九條做了進壹步明確:
租金的支付時間是租賃合同的重要條款,承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支付時間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因此自合同約定支付租金之日起,該筆租金在法律上就屬於出租人所有,發生財產轉移的法律效力。企業租金收入金額,應當按照有關租賃合同或協議約定的金額全額確定。
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壹次性收取情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幹稅收問題的通知》第壹條"關於租金收入確認問題"規定:
根據《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壹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公司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安全生產專業設備,是否享受了企業所得稅相關優惠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8號)的規定。
企業自2008年1月l日起購置並實際使用列入《目錄》範圍內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可以按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企業當年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後年度結轉,但結轉期不得超過5個納稅年度。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十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壹百條規定的購置並實際使用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包括承租方企業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並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設備所有權轉移給承租方企業,且符合規定條件的上述專用設備。
凡融資租賃期屆滿後租賃設備所有權未轉移至承租方企業的,承租方企業應停止享受抵免企業所得稅優惠,並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公司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安全生產專業設備如符合上述文件規定,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享受企業所得稅相關優惠。
租賃收入企業所得稅確認時間按照法律相關規定來計算即可,如果公司的租賃收入是壹次性收好幾年,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也是按照年限來分攤到每壹年,再套用企業所得稅的公式來計算具體的稅額,它自有壹套企業所得稅的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