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及時報警
如遇微信詐騙,當事人應保留相關聊天記錄和對方相關信息,並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
2.如果妳有對方的詳細信息,可以去人民法院起訴維權。
註意起訴時需要有壹定的被告信息。個人需要對方姓名、身份證號、家庭住址,單位需要企業名稱、所在地、組織機構代碼。
3、備案和報警
有的當事人可能被騙金額比較小,比如200元。如果警方無法立案,當事人還有必要報警嗎?
不管妳是否能達到立案標準,只要遇到微信詐騙,就要第壹時間報警,及時報案可以幫助妳盡快追回被騙財物。不是只有立案才能幫妳追回被騙的財產。
懲治欺詐的規定
詐騙罪根據騙取公私財物的數額有不同的處罰規定:
1,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註:個人詐騙公私財物二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詐騙公私財物三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詐騙公私財物五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由於不同地區的經濟差異,立案標準會略有變化。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部分規定: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四條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履行合同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未取得相關行政許可從事經營活動,或者銷售、提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交易的商品和服務,或者未履行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信息提供義務,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以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或者進行標準化合同交易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六條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壹萬元以下罰款,其中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八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壹)未在主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行政許可信息、不需要登記為市場主體的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的;
(二)未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終止電子商務信息的;
(三)未明確說明查詢、更正、刪除、註銷用戶信息的方式和程序,或者對查詢、更正、刪除、註銷用戶信息設置不合理條件的。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違反前款規定的平臺經營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七條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壹款的規定提供搜索結果,或者違反本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搭售商品和服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八條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二十壹條規定,未向消費者明示退還保證金的方式和程序,對退還保證金設定不合理條件,或者未及時退還保證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九條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或者未履行本法第三十條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網絡安全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十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壹)未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驗證和登記義務的;
(二)未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報送有關資料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采取必要措施處理違法情況,或者未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未履行本法第三十壹條規定的商品服務信息和交易信息的保密義務的。
法律、行政法規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壹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壹)未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平臺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二)未在首頁顯著位置公開征求修改後的交易規則,未按規定時間提前公示修改後的內容,或者阻止平臺內經營者退出的;
(三)未對自營業務和平臺內經營者開展的業務進行顯著區分和標註的;
(四)未向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方式,或者擅自刪除消費者評價的。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未在競價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務上明示“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十二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
對平臺經營者的交易、交易價格或者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施加不合理限制或者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臺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三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對平臺內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平臺內經營者未履行資質審查義務,或者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四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規定,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侵犯平臺內經營者知識產權的,由有關知識產權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五條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等不正當競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侵犯消費者知識產權權益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十六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有本法規定的違法行為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記入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布。
第八十七條對電子商務依法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出售、非法提供他人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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