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都要主動加強與稅務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聯系,對大案、要案提前了解情況。對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偷稅、抗稅,阻礙國家稅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以及稅務人員玩忽職守、索取收受賄賂的案件,在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鑿的前提下要及時審理,從嚴懲處,並選擇典型案件,進行公開審判或公開宣判,打擊偷稅、抗稅分子的囂張氣焰,造成以法治稅的強大聲勢。二、依法審理好稅務行政案件,支持國家稅務機關依法行使稅收征管職權。
對納稅人、代征人或其他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納稅或者違章處理的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嚴格審查提起訴訟的法定條件,不符合的不予受理。對於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稅務處理決定,應予維持;對於實體上處理正確,但程序上有缺陷的稅務機關的處理決定,在稅務機關補正後,也要維持稅務機關有關征稅和處罰的決定。對於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個體工商戶)的申報,經過典型調查、測算和民主評議以後,合理確定納稅人應納稅額和繳納期限,並書面通知納稅人依照執行,納稅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壹般應予維持。三、強化執行工作,及時處理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案件。
對稅務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拖欠稅款、滯納金、罰款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處理。稅務機關的決定沒有錯誤的,應及時依法執行;確有錯誤或手續不全的,應當及時通知稅務機關予以糾正或補正。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應主動與有關部門加強聯系,取得支持。四、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和其他案件中,要註意發現當事人或其他人有無偷稅、漏稅或違法減免稅等違法行為,積極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情況或提出司法建議,並將有關材料移送稅務機關依法處理。如發現犯罪線索,應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檢察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