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沒有按照《稅務處理決定書》確定的期限繳納、解繳稅款的,稽查局經所屬稅務局局長批準,可以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經稽查局確認的納稅擔保人沒有按照確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滯納金的,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然沒有繳納的,經所屬稅務局局長批準,可以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被執行人對《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確定的行政處罰事項,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稽查局經所屬稅務局局長批準,可以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稽查局對被執行人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時候,應當向被執行人送達《稅收強制執行決定書》,告知其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內容、理由、依據和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稽查局從被執行人開戶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時候,應當向被執行人開戶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送達《扣繳稅收款項通知書》,依法扣繳稅款、滯納金和罰款,並及時將有關完稅憑證送交被執行人。
稽查局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商品、貨物和其他財產,以拍賣、變賣所得抵繳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在拍賣、變賣以前應當依法查封、扣押。
稽查局在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商品、貨物和其他財產以前,應當擬制《拍賣/變賣抵稅財物決定書》,經所屬稅務局局長批準以後送達被執行人。拍賣、變賣實現以後,應當在結算並收取價款之後3個工作日以內辦理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入庫手續,並擬制《拍賣/變賣結果通知書》,附《拍賣/變賣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清單》,經稽查局局長審核以後送達被執行人。
以拍賣、變賣所得抵繳稅款、滯納金、罰款和拍賣、變賣費用以後,還有剩余的財產和無法拍賣、變賣財產的,應當擬制《返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通知書》,附《返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清單》,送達被執行人,並自辦理稅款、滯納金和罰款入庫手續之日起3個工作日以內退還被執行人。
被執行人在規定限期以內繳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或者稽查局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稅款、滯納金和罰款以後,執行部門應當制作《稅務稽查執行報告》,記明執行過程和結果、采取的執行措施和使用的稅務文書等內容,由執行人員簽名並註明日期,連同執行環節的其他稅務文書、資料壹並移交審理部門歸檔。
執行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的,執行部門應當及時將執行情況通知審理部門,並提出向公安機關移送的建議。
執行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執行部門填制《稅收違法案件中止執行審批表》,附有關證據材料,經稽查局局長批準以後中止執行:被執行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沒有確定可執行財產的;被執行人進入破產清算程序沒有終結的;可執行財產被司法機關或者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扣押、凍結,致使執行暫時無法實施的;其他法定可以中止執行的情形。
中止執行情形消失以後,應當及時填制《稅收違法案件解除中止執行審批表》,經稽查局局長批準以後恢復執行。
被執行人沒有財產抵繳稅款,按照破產清算程序無法清繳稅款,或者有其他法定終結執行情形的,稽查局可以填制《稅收違法案件終結執行審批表》,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經稅務局相關部門審核並報所屬稅務局局長批準以後終結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