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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義綜合保稅區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促進遵義綜合保稅區的建設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於同意設立遵義綜合保稅區的批復》(國函[2017]90號)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遵義綜合保稅區及托管區配套區域(以下簡稱“綜合保稅區”)的規劃、建設、服務和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遵義綜合保稅區,是指經國務院批準在遵義設立的,東起經四路,南至新田路,西至條水河,北至雙新快線,以保稅加工、保稅物流、保稅服務為重點,實行封閉管理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遵義綜合保稅區及其托管區配套區是指貴州新浦經濟開發區範圍,東起洛安江,南至杭瑞高速,西至人江河,北至紅安大道,規劃面積30平方公裏(含1.1平方公裏綜合保護區圍欄內區域)。

綜保區範圍和面積需要調整的,應當按照程序報批後實施。第四條綜保區的建設和發展應當堅持市場化、國際化、法治化方向,遵循改革創新、先行先試、精簡高效、功能完善、環境優良、開放程度高的原則,努力成為遵義對外開放的主陣地、黔川渝結合部的主平臺、西部內陸開放示範區和具有民族特色的綜合保稅區。第五條鼓勵國內外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在綜保區投資、興辦企業或者設立機構依法經營,其資產、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受到保護。第二章管理體制第六條遵義綜合保稅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綜合保稅區管委會”)作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受市人民政府授權或委托,具體負責綜合保稅區的建設和發展,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壹)負責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在綜保區的貫徹實施,制定並組織實施綜保區相關管理規定;

(二)制定綜保區發展的實施規劃和產業發展規劃;

(三)負責綜保區內企業開展的保稅加工、保稅物流、保稅服務、貨物貿易及相關保稅業務的協調、指導、監督和服務;

(四)為當地政府和海關、檢驗檢疫、工商、稅務、金融、公安、環保等部門開展工作提供協調和服務,協調相關部門落實綜保區投資貿易便利化政策措施,積極創新監管模式;

(五)負責綜保區內的產業發展、投資、土地開發、規劃和建設;

(六)負責綜保區企業建設和發展的協調和服務;

(七)負責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第七條市人民政府將貴州新蒲經濟開發區委托綜保區管理委員會作為托管區的配套區,與綜保區實行“五個統籌”,即區內外統籌、開發建設統籌、產業發展統籌、招商引資統籌、人才使用統籌。第八條綜保區管委會應當根據國家、省、市產業發展規劃和區域規劃,組織編制綜保區發展實施方案和產業發展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第九條綜保區的行政和社會事務實行屬地管理,由新浦新區管委會負責。第十條遵義海關、檢驗檢疫、工商、稅務、公安、外匯管理等相關部門在綜保區內派員或設立服務窗口開展服務,綜保區管委會負責為相關部門開展工作提供協調和服務。第十壹條綜保區管委會作為市級預算單位,受市財政局業務指導和監督。第十二條綜保區管委會要實現靈活用人機制,探索建立有償崗位制度管理人員,在引進人才方面,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建立薪酬與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和實際貢獻掛鉤的分配激勵機制。第十三條設立遵義綜合保稅區開發投資有限公司,作為綜合保稅區開發經營企業的主體,由市人民政府授權的綜合保稅區管委會管理,享有綜合保稅區的開發建設權和對所投項目的使用權、經營權和收益權,負責非經營性基礎設施和監管設施的維護、經營性設施的運營管理及其他後勤保障。第三章投資與運營第十四條綜保區按照國家規定,探索建立外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管理模式。第十五條綜保區內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綜保區各項規劃和產業發展的要求,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技術,節約和集約利用資源,加強環境和生態保護。第十六條。積極進行“證照分離”改革。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需要前置許可的外,綜保區內企業在取得營業執照後,可以依法申請辦理相關許可手續。第十七條綜保區應當充分發揮保稅加工、保稅物流、貨物貿易、服務貿易、虛擬港口、離網支撐等功能,重點發展以大數據為引領的智能終端產業、以綠色生態為特征的輕工業、以航空航天為主要支撐的裝備制造業;積極開展出口加工、物流配送、國際中轉、分撥、采購、轉口貿易、倉儲物流、商品展示、金融服務等新型貿易業務,建設主導產業突出、特色鮮明的綜合保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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