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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法]銀行稅務信息***享,“走私帳”的要小心了

2018年末,銀行稅務出了壹系列政策,嚴格監管私對私、私對公的轉帳,如果股東或者個人在短期內出現大額或頻繁的資金支付,是會受到監管的。

中國人民銀行在2007年3月1日施行的《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對大額交易進行了定義:

(1)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單位)之間金額 100萬元以上 的單筆轉賬支付;

(2) 金額20萬元以上 的單筆現金收付,包括現金繳存、現金支取和現金匯款、現金匯票、現金本票解付;

(3)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之間以及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與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之間金額 20萬元以上 的款項劃轉。

如果發生了大額交易,金融機構要執行以下操作:

大額轉賬支付由金融機構通過相關系統與支付交易監測系統連接報告。並在交易發生日起的第2個工作日報告中國人民銀行總行。

大額現金收付由金融機構通過其業務處理系統或書面方式報告。並在於業務發生日起的第2個工作日報送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並由其轉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

如果妳涉及以下幾種情形,那就屬於可疑交易,同樣是會被盯上的——

(1)短期內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或集中轉入、分散轉出。

(2)資金收付頻率及金額與企業經營規模明顯不符。

(3)資金收付流向與企業經營範圍明顯不符。

(4)相同收付款人之間短期內頻繁發生資金收付。

(5)長期閑置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且短期內出現大量資金收付。

(6)存取現金的數額、頻率及用途與其正常現金收付明顯不符;或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短期內累計100萬元以上現金收付。

(7)頻繁開戶、銷戶,且銷戶前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除了可能面臨銀行和稅務的監管,公私不分還可能會構成公司和股東財產混同,股東需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有案例為證:

案號:(2016)最高法民申2096號

基本案情

寬甸縣人民政府因東濱河治理改造工程項目急需籌措資金, 寬甸金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金遠公司)經中間人李越[系國能新源投資(北京)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介紹認識劉浩宇,並應被告劉浩宇要求,由金遠公司委托被告 亞之羽航空服務(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之羽公司)進行項目資金融資。雙方於2012年8月10日簽訂了壹份《項目融資服務專項顧問協議》。協議約定:項目融資總額為5億元人民幣,被告收取服務費的計費方式為:“前期費用+融資成功的傭金”,其中前期費用為“項目融資總額的1%即500萬元人民幣”,“於協議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支付”。協議簽訂後,金遠公司應被告劉浩宇的要求和其於2012年8月18日提供的個人帳戶,於2012年8月25日將500萬元人民幣打入該帳戶。2013年7月15日,金遠公司接到被告亞之羽公司發來關於“項目問題確認”的傳真件,告知項目進展緩慢,建議“停止目前項目的推進工作”,並承諾:“將貴司已付的前期費用全部返還”,還款時間“最遲不會超過明年(2014年)2月底”。之後,亞之羽公司未按時返還融資服務費,金遠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返還全部融資服務費並承擔資金利息,同時要求亞之羽公司的股東劉浩宇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認為: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是對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或揭開公司面紗規則的規定。

司法實踐中,違背股東與公司分離原則是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的重要情形,在違背股東與公司分離原則下存在人格混同和財產混同兩種情況。本案中,金遠公司與亞之羽公司簽訂合同後,應亞之羽公司的要求將前期費用500萬元打入了公司股東劉浩宇個人賬戶,劉浩宇收到款項後並未將全部款項轉入公司賬戶,在劉浩宇個人賬戶的款項,劉浩宇主張亦用於公司支出,可見劉浩宇作為股東的資產與公司資產難分妳我,互為所用,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難以分辨,屬於財產混同,公司已經喪失了獨立性,原判決從保護債權人利益的角度出發,認定劉浩宇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並判決其承擔連帶責任,適用法律並無不當。

還敢走私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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