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第十壹條第壹款修改為:用人單位為生育職工連續繳費滿10個月並繼續繳費,符合國家和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生育的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二)刪除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壹條、第二十二條。二、《本溪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41)進行更改。
(1)刪除第十壹條。
(二)第十七條第(壹)項修改為:未在規定期限內到市房屋租賃管理機構辦理登記手續的,責令限期辦理;個人逾期不辦理的,罰款1000元;單位逾期不辦理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三、《本溪市機動車維修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62)進行更改。
(壹)第十壹條第三款修改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然後依法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
(二)刪除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四、《本溪市危險房屋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64)進行更改。
(壹)第十壹條修改為:危險房屋的鑒定應當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布的《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2016),並參照相關專業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進行。
房屋風險評估等級分為A級、B級、C級和D級..
甲級:無危險構件,建築結構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
B級:個別結構構件評定為危險構件,但主體結構安全性不受影響,基本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
C級:部分承重結構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局部處於危險狀態,構成局部危房;
D級:承重結構已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體處於危險狀態,構成整體危房。
(二)第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經鑒定為非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有效期為1年。五、《本溪市煤礦安全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80)進行更改。
(壹)第八條第三款修改為:煤礦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操作培訓,並取得相應資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二)第十二條修改為:煤礦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
(三)第十四條修改為:煤礦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
煤礦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依法為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煤礦企業為井下作業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繳納保險費。
煤礦企業應當免費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以金錢或其他物品代替勞動保護用品;不得購買和使用無安全標誌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購買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應當經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驗收。
(四)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煤礦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未向勞動者免費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勞動防護用品,購買、使用沒有安全標誌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由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654.38+0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對相關政府規章的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附件4:
本溪市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規範性文件
1.本溪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意見(宜府發[2006]21號)
2.《轉發中國人民銀行本溪中心支行、市林業局關於加快我市林權抵押貸款工作意見的通知》(銀發〔2009〕11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