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區)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無障礙環境建設。第五條建立無障礙環境建設聯席會議制度,協調無障礙環境建設。
聯席會議由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化、金融、交通運輸、文化旅遊和廣播電視、教育、公安、民政、郵政管理、電信、金融、衛生、商務以及殘聯、老齡工作委員會、婦聯等相關單位組成。
聯席會議由市政府召集,每年至少召開壹次。第六條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和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社區無障礙環境建設和服務工作。第七條無障礙環境建設應當符合殘疾人和其他困難人群的實際,與公眾的基本需求相協調,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整體推進我市無障礙環境建設。
市、縣(區)有關部門在制定無障礙環境建設規劃和政策時,應當征求殘疾人和其他困難群眾的意見。第八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承擔無障礙環境建設的社會責任,為無障礙環境建設做出貢獻,為殘疾人等弱勢群體提供無障礙誌願服務。第九條各級政府應當將無障礙環境建設納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鎮的考評範圍,對在無障礙環境建設和管理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設施的建設和管理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無障礙設施建設標準建設無障礙設施,並與建設項目同時規劃、設計、施工、投入使用,與建設項目周邊現有的無障礙設施相銜接。第十壹條無障礙工程的規劃、設計和建設應當按照無障礙工程的標準和相關規定執行。
自然資源部門在核實規劃條件時,對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進行無障礙設施建設的項目,不予通過規劃驗收。
有關單位在審查建設項目設計文件時,未按照無障礙設施建設國家標準進行無障礙設計的,不予審查批準,不予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進行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同時進行無障礙設施驗收;邀請殘疾人組織參加,聽取殘疾人代表的審理意見;未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不得辦理備案手續。第十二條下列公共交通設施和設備應當按照無障礙要求設置:
(壹)城市道路、立交橋、地上或者地下通道、社區主幹道、商業街、步行街等。,應設置盲道和斜道,方便視力殘疾人士和輪椅使用者通行;
(二)路口的信號控制設施應當配備語音提示系統,方便視力障礙者安全通行;
(三)公交車站應當設置盲文站牌,站牌的位置、高度、形式和內容應當方便視力殘疾人;
(四)公共汽車應當配備方便坐輪椅人員上車的設施,設置方便視力、言語、聽力殘疾人的語音和電子字幕報站系統;
(五)按照有關規定,公共交通工具應當允許視力殘疾人攜帶導盲犬;
(六)停車位50個以上的公共停車場(庫)按2%的比例配備殘疾人無障礙停車位,停車位50個以下的公共停車場(庫)至少配備1個殘疾人無障礙停車位,並有明顯標誌。確保殘疾人駕駛或乘坐的機動車停放,免收停車費。第十三條下列公共場所和區域應當配備無障礙設施:
(壹)公園、廣場、風景旅遊區、商業服務區、政府和社會辦公場所應當鋪設與主幹道相連接並能引導視力殘疾人進出和行走的盲道,在出入口或者臺階處設置方便輪椅使用者和其他殘疾人進出的通道、坡道和扶手;
(2)問訊處、接待處、售票處、飲水處、出納處、登記處等。應配備低級服務設施和扶手,為輪椅使用者和其他殘疾人提供方便;
(3)輪椅座位應設置在有座位的場館或區域的2%;
(四)公共場所的電梯應當配備盲文按鈕和語音報站系統,人員活動集中的高層服務場所應當配備垂直升降無障礙電梯;
(五)大型住宿服務場所應當有壹定數量的無障礙房間;
(六)有殘疾學生隨班就讀的學校,應當在其學習和活動區域設置必要的無障礙設施;
(七)旅遊景區碼頭應當配備方便坐輪椅人員登船的設施,配備無障礙專用遊船或者遊船上的無障礙座椅;
(八)室內爺爺* * *衛生間應設置無障礙側,並能方便輪椅使用者進出。